為更好地貫徹執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推動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我單位根據《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草擬了《廣州市黃埔區關於實施〈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1年8月24日—2021年9月3日。
二、提交意見方式
(一)電子郵箱:發送至電子郵箱zdxmb@hp.gov.cn。
(二)書麵信函:郵寄至廣州開發區長嶺居管理委員會(廣州開發區重點項目工作辦公室),地址及郵政編碼: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凱達樓C棟315室,510530。
三、領取附件材料方式
(一)本公告附件材料可以到廣州開發區長嶺居管理委員會(廣州開發區重點項目工作辦公室)領取。地址: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凱達樓C棟315室。聯係人:範小姐,聯係電話:82192784。
(二)公眾在提交意見時請留下本人聯係方式,以便必要時進一步聯係。
附件:
廣州市黃埔區關於實施《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高效、有序地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工作,根據《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其他建(構)築物及附屬物的所有權單位或個人(含被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被征收人設立的他物權,由被征收人負責清理,經被征收人同意,可將他物權主體視為被征收人直接實施補償,具體實施時,不增加總補償。
本細則所稱征收人是指受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委托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其他建(構)築物及附屬物征收補償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征收部門(單位)。
征收人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征收拆遷職能、經驗的事業單位或其他機構為征收實施單位。
第三條 征收人在擬征收範圍內發出擬征收通知,明確擬征收範圍,並對擬征收範圍內土地及房屋的情況進行摸底、調查,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擬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擬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擬征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永久性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擬征收範圍確定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
(一)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
(二)房屋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征收人應當將本條的要求在房屋擬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並抄送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公告和書麵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和征收範圍,並附擬征收範圍圖。
第四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大對違法建築的查處力度,對征收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築依法、及時進行查處,對征收過程中,群眾或其他單位提供的違法建築線索要加快查處。
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涉及的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章 征 收 補 償
第五條 擬征收範圍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擬征收通知或建設通告發布之日,下同)的市場評估價(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補償給被征收人,對應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六條 擬征收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無房屋、房屋較少,且按房地一體評估難以體現擬征範圍內的土地及房屋的價值,征收人可根據征收時土地麵積、區位、用途、使用年限等評估出來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給被征收人。同時土地上的建(構)築物(含房屋)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或擬征收通知發布之日評估的重置價實施補償。
經被征收人申請,國有工業用地收回後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可按以下計算公式計算補償款:土地麵積×2.5×商業用途市場評估樓麵價×50%×土地剩餘使用月份(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600。同時,被征收人選擇該種補償方式的,征收人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地上建(構)築物、征收獎勵、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含設備處置)、臨時安置費等其他補償。被征收人配合搬遷並自行完成清拆的,征收人可按照不高於本款規定補償款總額的10%給予被征收人搬遷時限獎勵。
同一項目中的同一被征收人隻能選擇第五條、第六條其中一種方式進行補償。
第七條 征收人可根據項目需求和被征收人配合程度,給予獎勵。獎勵包括征收獎勵和搬遷時限獎勵。
全區範圍內的征收實行統一標準的征收獎勵。同一項目中的同一被征收人隻能選擇以下第(一)項或第(二)項計算征收獎勵:
(一)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棚屋、臨時建築等建(構)築物及收回的餘地(無建構築物對應的空地)的麵積給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200元的征收獎勵。
(二)由被征收人申請,征收人也可按被征收房屋、棚屋、臨時建築等建(構)築物及收回餘地的補償款額的10%給予被征收人征收獎勵。
根據征收項目進度需要,實行搬遷時限獎勵製度。被征收人配合征收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簽約並自行搬遷交出房屋或土地的,可由征收人根據簽約時段和項目情況,給予被征收人搬遷時限獎勵,獎勵標準應控製在被征收房屋、棚屋、臨時建築等建(構)築物及收回餘地的補償款額的15%以內。
第八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九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征收人與被征收人應當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獎勵之和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結清差價。
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除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協商一致以外,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築麵積不得少於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築麵積。
產權調換房屋公用分攤麵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攤麵積的部分,由征收人按產權調換房屋的建安成本價格與被征收人進行結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同用途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征收人與被征收人應當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獎勵之和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結清差價。
第十條 征收普通住宅房屋的,征收人按戶為單位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為7000元/戶。
搬遷費已包含電話移機以及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帶網、空調遷裝等費用。
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搬遷費增加一倍計算,並一次付清。
第十一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人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和搬遷後無法恢複使用的生產設備(以下簡稱“不可搬遷設備”)重置費(按重置成新價計算)等費用,具體以評估為準。
不可搬遷設備包括三種類型。第一種是生產設備與土地上的建(構)築物嵌合為一體,不可拆卸、搬運,已成為建(構)築物的附屬物;第二種是經評估,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總和大於重置費的生產設備;第三種是有特殊要求的高精度、高精密生產設備,經拆卸重裝後不能恢複原有功能。
是否屬於不可搬遷設備,由評估公司先提出建議,然後由所在街鎮牽頭組織生產企業(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業主單位、代建單位共同研究認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規模較小的,與被征收人協商一致後,征收人也可按戶為單位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其中50平方米以內(含50平方米)的2000元/戶,50至200平方米以內(含200平方米)的3000元/戶,200平方米以上的5000元/戶。本款中的“戶”以營業執照計,一照為一戶;多個經營者共用一個營業執照的,按l戶計。以上所指麵積均為實測麵積。
第十二條 用於生產經營的廠房、場地、場所被征收後,因不符合重建條件而不能在3年內從事同類行業生產性經營的企業或機構的專業設備,被征收人可按規定申請專業設備處置補償費。專業設備處置補償費=專業設備重置成新價-專業設備拍賣成交價+拍賣處置費用,其中“專業設備殘值-專業設備拍賣成交價<0”時,按“0”計算。
不符合重建條件的審批,由被征收人提出書麵申請(申請內容應包括不符合重建的原因,及3年內不能異地重建的理由),經征收人及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批。對不符合區產業布局,或區內不能提供複建用地的,經投促部門出具相關意見。
是否屬於專業設備(不包括一般通用設備及存貨),由評估公司先提出建議後,所在街鎮牽頭組織生產企業(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業主單位、代建單位共同研究認定。
申請專業設備處置補償費的被征收人,應在提交書麵申請獲批後的30天內(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自行聯係正規拍賣行並處理完拍賣工作。拍賣底價按不低於專業設備重置成新價的70%確定。出現流拍情況,拍賣底價作為專業設備拍賣成交價計算本條第一款提及的專業設備處置費,專業設備由被征收人繼續處理,不再增加補償款。
申請了專業設備處置補償費對應的專業設備,不再計算搬遷費。
第十三條 征收人應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麵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黃埔街、紅山街、魚珠街、大沙街、文衝街、南崗街、穗東街、長洲街、雲埔街原屬於荔聯街道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25元/月/平方米。夏港街、聯和街、永和街、蘿崗街、長嶺街、雲埔街原屬於東區街、九佛街、龍湖街、新龍鎮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8元/月/平方米。(備注:近期準備調整集體土地上的臨時安置費標準,屆時同時調整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臨時安置費標準)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且自行安排臨時住處的,從被征收人全部移交房屋及產權證明之日起至通知選取房屋之日後3個月止,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十四條 對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後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後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後利潤額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也可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經營性場地補償單價參考如下標準:
1.居住用地24元/平方米/月;
2.商業服務業設施27元/平方米/月;
3.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24元/平方米/月;
4.其他類用地16元/平方米/月。
(二)經營性房屋根據不同經營性質予以分類補償,參考如下標準:
1.用於商業或服務業的,首層為140元/平方米/月、二層為100元/平方米/月、三層為80元/平方米/月、四層(含四層)以上為60元/平方米/月;
2.用於辦公場所或公益性事務的,首層為120元/平方米/月、二層為100元/平方米/月、三層為80元/平方米/月、四層(含四層)以上為60元/平方米/月;
3.用於廠房、倉庫的不分樓層,統一為50元/平方米/月。
停產停業補償時間原則上為3至6個月。其中一般經營性場地和無證房屋原則上為3個月,有證房屋原則上為6個月,稅審報告、財務報表齊全並且有固定設備的貨運場可按6個月,其他特殊情況另行確定。
被征收人因停產停業導致被征收人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征收人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由征收人直接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經濟補償由評估機構依據被征收人提供的從業人員相關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評估,經濟補償具體數額經人社部門審核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負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責任。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有合同約定的,依照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
第十五條 擁有合法產權,但被征收人自行將性質為住宅或工業用途的房屋改為商業用途的且持續按改變後的用途使用至被征收時的,按以下方式給予補償:
(一)1987年1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施行前已改變的,被征收人能提供相關有效證明,“住改商”的房屋,征收人可按照現用途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70%給予補償,“工改商”的房屋,征收人可按照現用途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35%給予補償。
(二)1987年1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施行後至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已改變的,被征收人能提供相關有效證明,“住改商”的房屋,征收人可按照現用途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補償,“工改商”的房屋,征收人可按照現用途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30%給予補償。
(三)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後至2001年2月6日《廣州市住宅建築改變使用功能規劃處理辦法》施行前已改變的,被征收人能提供相關有效證明,“住改商”的房屋,征收人可按照現用途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50%給予補償,“工改商”的房屋,征收人可按照現用途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25%給予補償。
(四)2001年2月6日《廣州市住宅建築改變使用功能規劃處理辦法》施行後改變的,征收人按照原用途給予補償。
按上述第(一)(二)(三)項計算的貨幣補償總額低於按照本細則有關原用途房地產計算處理的補償總額(即房地產價值補償加上獎勵)的,應當按照原用途房地產的補償總額確定補償。
第十六條 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屬於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可按重置價給予補償。
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認定為違法建築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被征收人配合拆遷的,征收人可按重置成新價給予被征收人專項獎勵。
不屬於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經產權登記(含已履行部分但未完成所有征地手續而無法登記)的建築,存在以下情況的,給予貨幣補償:
(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征收人可按照房地產實際用途給予貨幣補償。
(二)1967年1月1日後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征收人可按照不超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實際使用性質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貨幣補償。
(三)1967年1月1日後至2009年12月31日前已履行部分但未完成所有征地手續且未經產權登記的土地,征收人可按照不超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工業用地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貨幣補償(可使用年限大於或等於50年的土地,補償低於700元/平方米的按700元/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其他的按照此標準依據可使用年限修正)。同時,曆史上政府(含代表政府行使征地職能的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未向集體支付征地款(含類似征地款項),征收時則由征收人按現行標準計算征地款,補償給土地所在集體。曆史上政府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已支付征地補償款(含類似征地款項)給集體,在征收中由所在街鎮主導妥善解決該征地款的歸屬或分配問題。上述土地上建(構)築物按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章 征 收 實 施
第十七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按照規定委托清拆工作。
在拆除廢料回收價值較大的鋼結構等建構築物或包含不可搬遷設備的廠房時,征收實施單位應先對物料殘值進行評估,並以殘值抵扣部分拆卸費,征收實施單位應采取公開招標方式聘請清拆公司。
第十八條 征收中遇到有產權糾紛、依法抵押或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等情況,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協調並向公證機構辦理各類證據保全和征收補償費的提存,所產生費用由征收人承擔。
第十九條 征收範圍內土地上人工種植的植物(不包含盆栽植物)可按評估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臨時借地涉及上蓋建(構)築物、其他附著物等補償可參照本細則執行。但臨時借地所涉及需拆除的房屋應按重置成本評估價給予補償或原址複建。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征收外國領事館房屋、軍事設施、華僑房屋、教堂、寺廟、不可移動文物、曆史建築、曆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築物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因“三舊”改造導致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可按省、市及我區相關的“三舊”政策辦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收回國有農用地補償及到期國有土地收回補償不適用本細則。
第二十三條 區內新增項目(包括國家、省、市、區的項目)按本細則組織實施。原則上各街鎮也可在不超過本細則規定的標準的前提下,結合項目實際情況製訂具體征收補償方案組織實施。必要時,全區性項目根據實際情況處理。
本細則施行前已依法開展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未包含的其他方麵,參照省、市有關文件標準執行。
經被征收人書麵申請,征收人可按市相關有效文件規定實施征收補償。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