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規字[2020]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月16日
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下稱《征收條例》)、《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穗府規〔2017〕18號,下稱《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組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三條因舊城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條例》或者《實施辦法》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組織聽證;已納入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管理的,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四條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工作由市、區政府組織,房屋征收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章 聽證參加人
第五條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聽證陳述人和聽證代表。
第六條聽證會設主持人1名、記錄人1名,由聽證組織部門在未參與征收補償方案製定工作的人員中指定。主持人應當由在聽證組織部門從事法製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行政執法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擔任。
第七條聽證陳述人由房屋征收部門具體承擔征收補償方案製定工作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擔任,人數不超過3名。
第八條聽證代表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組成。被征收人代表在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中產生,不少於聽證代表總人數的2/3,不多於10人。
被征收人申請參加聽證的,應按公告的報名期限提供本人屬於被征收範圍內房屋產權人的有效證明,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
在申請期限內,由被征收人推舉被征收人代表。如推舉不成的,由聽證組織部門通過隨機方式選定代表。隨機或推舉時,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聽證組織部門邀請與被征收項目無利害關係的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擔任公眾代表。公眾代表不少於3人。
第九條聽證會應當設置包含新聞媒體人員席位的旁聽席。旁聽人員不多於10人。
自願報名申請成為旁聽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和方式報名,並提交有效身份證明等資料。旁聽人員按照申請人報名登記的先後順序確定,額滿為止。
第三章 聽證會程序
第十條應當組織聽證會的,聽證組織部門應當自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期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布聽證會公告,聽證會公告發布之日距預定的聽證會舉行日期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聽證組織部門應當將聽證會公告在政府門戶網站予以發布,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顯著位置予以公示。聽證會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組織部門名稱、聽證工作人員姓名;
(二)聽證會舉行時間、地點、內容;
(三)聽證報名條件、期限和方式;
(四)被征收人代表和旁聽人員的產生辦法和名額;
(五)其他應當為公眾知悉的權利和事項。
第十二條聽證組織部門應當至少在聽證會舉行前20日,在房屋征收範圍內顯著位置及政府門戶網站公布聽證會舉行的相關事項與聽證代表、旁聽人員的姓名,書麵通知被征收人代表、旁聽人員參加聽證,並將聽證邀請函送達公眾代表。
第十三條聽證代表認為主持人、聽證記錄人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可以在聽證會舉行之日的3個工作日前提出書麵申請,要求相關人員回避,並說明理由。聽證工作人員的回避,由聽證組織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核實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及其身份證明;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聽證參加人名單與聽證會紀律。聽證代表有申請回避的,告知其申請回避的結果;
(三)聽證陳述人進行征收補償方案的合法性說明;
(四)聽證代表質詢、提問和發表意見,聽證陳述人進行答辯,可以向聽證主持人遞交有關書麵材料;
(五)聽證代表、聽證陳述人作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聽證陳述人、聽證代表應當圍繞聽證內容陳述意見,不得發表與聽證內容無關的意見或進行人身攻擊、散布不當言論,擾亂聽證秩序。旁聽人員不得在聽證會上發言、提問,不得妨礙和擾亂聽證秩序。未經主持人同意,不得攝像、錄音或使用網絡傳輸設備。
第十五條聽證記錄人應當就聽證會全過程製作書麵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聽證事項名稱、事由;
(二)聽證參加人的姓名或名稱、聯係電話、聯係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職業、職務等基本情況;
(三)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
(四)聽證各方發表的意見和理由;
(五)其他需載明的事項。
聽證會結束後,聽證筆錄交由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聽證代表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聽證會主持人與聽證記錄人共同在聽證筆錄上注明情況。
聽證組織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聽證會全過程。
第十六條聽證會結束後,聽證組織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聽證意見報告書。聽證意見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事項的說明;
(三)聽證各方的意見概要和分歧;
(四)對聽證意見的處理建議;
(五)其他需注明的情況。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征收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聽證意見報告書,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八條聽證會有2/3以上聽證代表出席方可舉行。出席的聽證代表人數達不到規定人數的,聽證組織部門應當延期舉行聽證會,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延期後仍無法舉行的,聽證組織部門可以取消聽證。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況,聽證組織部門可以調整聽證時間、地點或中止聽證,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顯著位置及政府門戶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被征收人不報名參加聽證,聽證代表或旁聽人員缺席或者在聽證過程中擅自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不影響聽證的進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規定>的通知》(穗建規字〔2018〕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