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適用廣州市黃埔區九龍片區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指導意見(試行)若幹事項的解釋的通知
九佛街、龍湖街、新龍鎮:
為規範全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關於適用<廣州市黃埔區九龍片區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指導意見(試行)>若幹事項的解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相關問題,請向廣州開發區長嶺居管理委員會(廣州開發區重點項目工作辦公室)反映。
廣州開發區長嶺居管理委員會(廣州開發區重點項目工作辦公室) 廣州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區分局
2019年12月17日
關於適用《廣州市黃埔區九龍片區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指導意見(試行)》若幹事項的解釋
《廣州市黃埔區九龍片區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指導意見(試行)》(穗開國規規字〔2019〕1號,以下簡稱《意見(試行)》)從實施主體、法律關係、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方麵進行了規定,為更好實施征收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現就若幹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區劃調整
由於區劃調整,九佛街、龍湖街、新龍鎮(含知識城範圍)內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補償適用《意見(試行)》。
二、關於征地預告或者建設通告
鑒於知識城內曆史上特殊的征地模式,造成拆遷時間與征地和建設時間不同步,在實施《意見(試行)》時,可視“村莊搬遷公告”與“建設通告”有同等效力。
為配合做好征收工作,新增用地項目,用地單位應按程序申請“村莊搬遷公告”或“建設通告”。
三、關於確定夾心地、邊角地補償範圍
征收中的夾心地、邊角地範圍原則上由街鎮會同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重點項目辦、用地單位、業主單位根據《意見(試行)》及本通知的規定共同商議確定。
四、關於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意見(試行)》中所列非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包含了非住宅房屋的重置成本補償和對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補償。
五、關於村民住宅房屋改商鋪的補償
被拆遷的村民住宅房屋,按《意見(試行)》中相關規定認定為商鋪且被征收人同意按商鋪補償的,可按商鋪的標準進行補償,但該房屋認定為商鋪的部分不再享有住宅房屋所有的補償及安置。
六、關於鋼結構的非住宅房屋
征收中有合法產權或報建手續的鋼結構非住宅房屋,根據評估情況,參考《意見(試行)》中的ABC三種結構補償標準處理。
七、關於停產停業補償
(一)停產停業、經營損失的補償金由征收人支付給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負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責任。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有合同約定的,依照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或經營損失補償;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
(二)停產停業、經營損失的補償的標的物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在征地紅線範圍內,或該標的物為不可分割且部分在征地紅線範圍之內;
2.必須是有合法經營手續的場地或場所;
3.必須是有實際經營行為的場地或場所;
4.必須是停產停業,或該標的物在征地紅線範圍之內部分停產停業所導致的同一標的物其他不可分割部分經營嚴重受損且不能營業。
(三)停產停業、經營損失的補償時限及標準按《意見(試行)》的規定確定。
八、住宅房屋僅有證載建基麵積無批建麵積的,由街道會同業主單位按照以下方式確定批建麵積
(一)房屋證載建基麵積範圍之內的三層半以下或240平方米以內的實測麵積可確定為批建麵積,不能確定為批建麵積的其餘部分按無法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建築麵積進行處理。
(二)分戶後,符合“一戶一宅”原則,批建麵積以已批準的宅基地(含已批準暫未開工建設的空地)且無爭議部分實測麵積的3.5倍(三層半)確定,但每戶不超過240平方米。
九、關於住宅房屋的安置麵積
(一)被征收人為本村村民,其批建麵積大於或等於實測麵積的,批建麵積為該戶的安置麵積。
(二)被征收人為本村村民,其批建麵積小於實測麵積的住宅房屋的安置。可按批建麵積核定安置麵積。或者每戶所有實測麵積不超過240平方米的部分,可按實測麵積核定安置麵積(超過240平方米的部分,不核算安置麵積)。
(三)經核實屬於2007年6月30日以前曆史房屋的建築麵積,可參照批建麵積計算。
(四)分期實施征收的,本期核定的安置麵積不大於各期所拆除合法總麵積減去前期已安置麵積。
(五)被征收人在安置選房時,安置房的麵積計量以房屋麵積計量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建築麵積為準。
十、關於區位補償
區位補償價(即原有政策中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是指被征地範圍內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權價值。
(一)有證載建基麵積的,證載建基麵積給予區位補償。
(二)無證載建基麵積的住宅房屋,或者是2007年6月30日以前曆史房屋,按其實測建基麵積給予區位補償,但每戶補償麵積不超過80平方米。
(三)給予每戶被征收人的區位補償總麵積不大於該戶被征收的住宅房屋所對應建基麵積。
(四)被征收人戶籍不在黃埔區的(含在本村建有或繼承合法房屋可參照本村村民處理的非本村村民),不給予區位補償。
十一、關於簽約獎勵
根據工作需要,拆除商服用房、辦公用房、廠房、簡易棚、臨時建築等非住宅建築物時,可按《意見(試行)》所規定的要求和標準給予簽約獎勵。
十二、關於臨時借地參照《意見(試行)》
臨時借地涉及上蓋物的補償參照《意見(試行)》執行時,僅限於參照獎勵、臨遷費、搬遷費等相關規定。臨時借地涉及的各類房屋拆遷,不能參照《意見(試行)》所列標準進行補償或安置,應按重置成本評估價給予補償或原址複建。
十三、關於《意見(試行)》中未包含的其他方麵的補償
對於《意見(試行)》中未包含的其他問題,由街鎮牽頭,會同用地和業主等單位參照省、市有關文件標準和區域內原有做法案例,充分研究討論,在審批權限範圍內,集體決策,妥善處理。
十四、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6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