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適用〈廣州市黃埔區臨港片區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指導意見(試行)〉若幹事項的解釋》的通知
黃埔街、紅山街、魚珠街、大沙街、文衝街、南崗街、穗東街、長洲街、雲埔街:
為規範全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關於適用〈廣州市黃埔區臨港片區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指導意見(試行)〉若幹事項的解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相關問題,請向廣州開發區長嶺居管理委員會(廣州開發區重點項目工作辦公室)反映。
廣州開發區長嶺居管理委員會(廣州開發區重點項目工作辦公室) 廣州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區分局
2019年12月17日
關於適用《廣州市黃埔區臨港片區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指導意見(試行)》若幹事項的解釋
《廣州市黃埔區臨港片區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指導意見(試行)》(穗開國規規字〔2018〕1號,以下簡稱《意見(試行)》)從實施主體、法律關係、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方麵進行了規定,為更好實施征收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現就若幹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區劃調整
由於區劃調整,雲埔街原屬荔聯街部分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補償適用《意見(試行)》,其他街道不變。
二、關於確定夾心地、邊角地補償範圍
征收中的夾心地、邊角地範圍原則上由街鎮會同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重點項目辦、用地單位、業主單位根據《意見(試行)》及本通知的規定共同商議確定。
三、關於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意見(試行)》中所列非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包含了非住宅房屋的重置成本補償和對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補償。
四、關於村民住宅房屋改商鋪的補償
被拆遷的村民住宅房屋,按《意見(試行)》中相關規定認定為商鋪且被征收人同意按商鋪補償的,可按商鋪的標準進行補償,但該房屋認定為商鋪的部分不再享有住宅房屋所有的補償及安置。
五、關於鋼結構的非住宅房屋
征收中有合法產權或報建手續的鋼結構非住宅房屋,根據評估情況,參考《意見(試行)》中的ABC三種結構補償標準處理。
六、關於停產停業補償
(一)停產停業、經營損失的補償金由征收人支付給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負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責任。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有合同約定的,依照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或經營損失補償;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
(二)停產停業、經營損失的補償的標的物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在征地紅線範圍內,或該標的物為不可分割且部分在征地紅線範圍之內;
2.必須是有合法經營手續的場地或場所;
3.必須是有實際經營行為的場地或場所;
4.必須是停產停業,或該標的物在征地紅線範圍之內部分停產停業所導致的同一標的物其他不可分割部分經營嚴重受損且不能營業。
(三)停產停業、經營損失的補償時限及標準按《意見(試行)》的規定確定。
七、關於產權證上違章注記的處理
對2007年6月30日以前建設的建築,產權證上備注的“加建部分屬違章建築未處理”,該加建部分建築按《意見(試行)》第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和本《通知》第八條處理。
八、關於村民住宅的曆史房屋
可按“2007年6月30日以前曆史房屋”進行安置的村民住宅,除滿足《意見(試行)》中的相關規定外,還必須是經村集體批準建設的村民住宅房屋(不能提供原始資料,但已完善曆史用地手續且符合用地管理相關規定的,必須由被征收人書麵承諾且經現村民集體確認後在集體內公示且無異議)。
符合本條要求的2007年6月30日以前曆史房屋,上一款的相關資料,可視為《意見(試行)》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有效批準文件。
九、關於簽約獎勵
根據工作需要,拆除商服用房、辦公用房、廠房、簡易棚、臨時建築等非住宅建築物時,可按《意見(試行)》所規定的要求和標準給予簽約獎勵。
十、關於臨時借地參照《意見(試行)》
臨時借地涉及上蓋物的補償參照《意見(試行)》執行時,僅限於參照獎勵、臨遷費、搬遷費等相關規定。臨時借地涉及的各類房屋拆遷,不能參照《意見(試行)》所列標準進行補償或安置,應按重置成本評估價給予補償或原址複建。
十一、關於《意見(試行)》中未包含的其他方麵的補償
對於《意見(試行)》中未包含的其他問題,由街道牽頭,會同用地和業主等單位參照省、市有關文件標準和區域內原有做法案例,充分研究討論,在審批權限範圍內,集體決策,妥善處理。
十二、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5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