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由和依據
前期我區印發了《廣州市黃埔區九龍片區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試行過程中,陸續收到了一些意見反饋,為更好實施征收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我委(辦)依據《土地管理法》《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穗府辦規﹝2017﹞10號)等法規文件製定起草了本解釋。
二、起草過程
為了更好地實施指導意見,我委(辦)組織對指導意見試行情況進行了跟蹤調研,先後兩次對全區所有街鎮就試行情況進行了書麵調查。6月28日黃建強副區長組織九龍片相關單位,就指導意見試行的具體問題進行了座談研究。我委(辦)組織相關人員同雲埔街、龍湖街、商竣公司等相關單位多次就試行問題就行了座談了解。在起草過程中得到了司法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業務部門及各街道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內容說明
本解釋按九龍片區起草。
(一)關於調整適用範圍
由於我區各街鎮的規劃調整,故在本解釋中重新明確適用範圍。
(二)關於明確“村莊搬遷公告”的效力
鑒於九龍片區內曆史上特殊的征地模式,造成拆遷時間與征地和建設時間不同步,在實施指導意見時,在解釋中明確“村莊搬遷公告”與“征地公告”有同等效力。
(三)關於夾心地、邊角地補償
為加快征地進度,符合補償的夾心地、邊角地“隻補不征”,由街鎮會同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用地單位、業主單位根據《意見(試行)》及本解釋的規定共同商議確定。
(四)關於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在指導意見中對非住宅房屋的補償均隻明確了一個標準,但按《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以下簡稱10號文)第四十五條規定被征收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價加區位補償價給予貨幣補償。為便於與上位法對應和便於開展工作,故在解釋中明確非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包含了非住宅房屋的重置成本補償和對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補償。
(五)關於村民住宅房屋改商鋪的補償
因片區內存在住改商情況,為避免一房多補,故被拆遷的村民住宅房屋,如能按《意見(試行)》中相關規定認定為商鋪且被征收人同意按商鋪補償的,可按商鋪的標準進行補償,但該房屋認定為商鋪的部分不再享有住宅房屋所有的補償及安置。
(六)關於鋼結構的非住宅房屋
由於鋼結構建築的價值範圍跨度大、種類多樣,故在指導意見中沒有對這一問題進行明確,不便於鋼結構具體征收補工作。故在解釋中明確鋼結構參考ABC三種結構補償標準處理。
(七)關於停產停業補償
為了方便工作,區分因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補償和因施工造成的停產停業補償,根據10號文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對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物業造成所有人等停產停業損失的,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予以補償”以及《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穗府規〔2017〕18號)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對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入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等相關規定。在解釋中明確了支付範圍和對象。
(八)關於村民住宅的曆史房屋
在征收具體工作中,曆史房屋處理難度大,處理依據不足,故在解釋中進行明確。
(九)關於臨時借地參照本《意見(試行)》
鑒於臨時借地涉及上蓋物拆遷安置法律支撐不足,故在解釋中明確此類情況不能安置。
(十)關於指導意見中未包含的其他方麵的補償
具體征收補償工作範圍廣、情況複雜,在指導意見中不可能全部規定到位。故對於指導意見中未包含的其他問題,明確由街道牽頭,會同用地和業主等單位參照省、市有關文件標準和區域內原有做法案例,充分研究討論,在審批權限範圍內,集體決策,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