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定規定的目的意義
近年來,我市集體戶口管理問題日益突出。集體戶口人員數量龐大,管理壓力不斷加大,如人才類集體戶口人員結婚難、小孩入戶難等問題尤為突出。同時,對於有本市戶口或符合本市入戶條件、但按現行登記入戶地址順序仍無法選擇落戶。我市從2015年在全市各區街鎮鋪開設立政府公共集體戶口,逐步解決一直受群眾詬病的“集體戶口結婚難、生育難”問題,為有效減少“人戶分離”現象提供製度支持。設立政府公共集體戶口是我市進一步深化戶籍製度改革中探索創新,2018年3月1日,市發改委聯合市公安局印發《關於完善公共集體戶管理的通知》(穗發改規字〔2018〕4號),雖明確了政府公共集體戶的服務對象,並對涉及政府公共集體戶服務管理的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入戶地址的選擇順序、政府公共集體戶承辦單位的日常服務管理內容相關問題進行規範。但對於我市其餘3類的學校學生集體戶口、工作單位集體戶口和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則未有明確具體的管理規範,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也對集體戶口管理僅要求集體戶口設立單位要指定專人協助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的原則性規定。為充分發揮利用我市各類集體戶口的功能,我市在對政府公共集體戶口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製定全麵包含我市各類集體戶口的管理製定,填補當前我市戶口管理的政策空白,強化戶籍管理服務。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各級各部門職能分工。明確公安機關為集體戶口主管部門,明確各區政府和省市兩級人社部門、省教育部門分別為政府公共集體戶口、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協同管理部門,其他有關單位協同負責做好集體戶口管理。
(二)完善登記管理模式。對過去實行單一遷入登記管理模式進行調整,全麵實行出生、死亡、遷入、遷出“四大變動”統一登記管理模式。
(三)明確設立條件、適用對象和管理內容。明確4類集體戶口設立條件,在學校學生集體戶口和政府公共集體戶口適用對象基礎上,明確工作單位和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適用對象。在指定專人協助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的管理基礎上,確立集體戶口設立單位的職責和集體戶口人員的義務。
三、創新情況
(一)《規定》的創新亮點。上海、浙江、山東等地集體戶管理僅對工作單位集體戶進行規範,我省暫未出台對公民拒不遷移戶口處理的相關規範性文件。與之相比,《規定》一方麵實現了對4類集體戶口服務對象的全覆蓋管理,另一方麵以規範性文件形式對公民拒不遷移戶口情形作出明確規定,對解決空掛戶口問題和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促進作用。
(二)要發揮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兜底作用。針對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人員工作變動等造成大量空掛戶口現象,且戶口拒不遷出損害相對人權益的情況,省公安廳於2009年發文明確公安機關可作戶口遷移處理。目前,我市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已覆蓋各區街鎮兜底,借鑒上海、浙江、山東等地的經驗做法,將公安機關處理上述情況的戶口遷移寫入《規定》,增強政策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