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區公安分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方便群眾辦證和基層開展工作,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版)》、《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範(試行)》(粵綜治委人口辦〔2017〕11號)、省公安廳《關於方便繳納社保或居住在自有(直係親屬)產權房屋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的通知》(粵公網發〔2018〕3353號)有關規定,市公安局、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聯合製定了《廣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指引(試行)》。
請各單位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按照《廣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指引(試行)》的要求,認真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工作。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公安局、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
2019年3月11日
廣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指引(試行)
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版)》、《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範(試行)》(粵綜治委人口辦〔2017〕11號)、省公安廳《關於方便繳納社保或居住在自有(直係親屬)產權房屋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的通知》(粵公網發〔2018〕3353號)規定,為方便我市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和廣東省居住證,特製定本指引。
一、居住登記
(一)登記對象。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廣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居住的流動人口。
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穗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在全日製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
(二)受理機構和申報方式。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後,按規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可到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窗口申報,也可通過廣東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係統,或者通過公安、來穗部門開發的各類自助申報移動終端進行申報。
(三)所需材料。
1.申請表。如實填寫《廣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報表》。
2.身份證明。申報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代申報居住登記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3.居住證明。居住地址證明原件。居住地址證明原件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或者屋主與借住人簽訂的借住手續證明。
4.申報人相片。申報人在具有相關照相資質的照相館拍攝取得的居住證相片回執,或者工作人員通過居民身份證讀取芯片相片信息。
(四)登記流程。
對於窗口受理的,經審核,提供材料真實有效,符合要求的,當場領取《廣州市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憑證》,回執正聯交申報人,回執副聯經申報人簽名確認後交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
流動人口未能提供居住地住址證明材料的,工作人員應當核實情況,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居住信息後,通知申報人攜帶身份證到居住地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領取《廣州市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憑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
對於自助申報的,經工作人員核實符合登記條件的,在補充居住登記有關信息後,通過申報終端提醒申報人攜帶身份證到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領取《廣州市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憑證》。回執上的登記日期以自助申報係統或終端登記日期為準。不符合登記條件的,通過申報終端提醒申報人。
流動人口在我市辦理居住登記後,注銷其原居住地的居住信息,已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注銷其原居住證功能。
(五)居住登記憑證補打。流動人口丟失居住登記憑證的,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到居住地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申請補打,代為補打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二、居住證申領
(一)申領居住證條件和申領機構。
在居住地辦理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可以依規定到實際居住地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申領居住證。也可通過廣東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係統,或者公安、來穗部門開發的各類自助申報移動終端進行申報辦理居住證申領手續。
持本市人才綠卡的;在全日製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滿半年的;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滿半年的,經核查屬實的,在辦理居住登記後,即可申辦居住證。
流動人口繳納社保滿半年的,可在申報居住登記後申辦居住證,不受居住登記滿半年限製。
流動人口居住在本人或直係親屬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的,可在申報居住登記後申辦居住證,不受居住登記滿半年限製。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二)受理申請所需材料。
1.如實填寫《廣東省居住證業務申辦表》。
2.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3.申領人在具有相關照相資質的照相館拍攝取得的居住證相片回執,或者工作人員通過居民身份證讀取芯片相片信息。
4.根據申領事由分別提供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證明材料原件。證明材料須準確表述居住證申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居住地址、在居住地合法穩定住所居住(或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半年以上等方麵的情況。證明材料種類如下:
(1)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或者屋主與借住人簽訂的借住手續證明。
居住在自有(直係親屬)產權房屋的。流動人口居住在本人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申報居住登記後申辦居住證的,房屋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是指房屋產權證明文件簽發或購房合同簽訂滿半年。流動人口可憑證明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的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購房合同等材料在房屋所在地申辦居住證。
流動人口居住在直係親屬自有產權房屋的,受理單位能通過係統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實直係親屬關係的,無需申辦人提供能夠證明直係親屬關係的材料;不能通過係統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實直係親屬關係的,申辦人還需提供能夠證明直係親屬關係的材料。〔直係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嶽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能證明直係親屬關係的材料包括: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出生公證、獨生子女證、收養登記證、居民戶口簿、衛生健康部門出具的關係證明、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關係證明、居(村)委會出具的關係證明等能反映直係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申辦人提供能夠證明直係親屬關係的最少材料即可。〕
(2)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居住地從事第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近一年內在居住地所屬轄區內繳納社保累計滿半年的社保繳費清單等證明材料等。
(3)連續就讀證明包括:在全日製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的學生,提供其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三)領取時間和方式。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自受理日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居民身份證、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到申領地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領取《廣東省居住證》,代為領取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選擇速遞方式領取證件的,由速遞公司負責送達申辦人。
三、居住證簽注
(一)簽注對象和受理機構。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複,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簽注。
(二)所需材料。
1.如實填寫《廣東省居住證業務申辦表》。
2.申請人的廣東省居住證。
3.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4.根據申領事由分別提供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證明材料原件。證明材料應當準確表述居住證申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居住地址、在居住地合法穩定住所居住(或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半年以上等方麵的情況。證明材料種類如下:
(1)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或者屋主與借住人簽訂的借住手續證明。
居住在自有(直係親屬)產權房屋的。流動人口居住在本人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申報居住登記後申辦居住證的,房屋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是指房屋產權證明文件簽發或購房合同簽訂滿半年。流動人口可憑證明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的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購房合同等材料在房屋所在地申辦居住證。
流動人口居住在直係親屬自購房屋的,受理單位能通過係統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實直係親屬關係的,無需申辦人提供能夠證明直係親屬關係的材料;不能通過係統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實直係親屬關係的,申辦人還需提供能夠證明直係親屬關係的材料。〔直係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嶽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能證明直係親屬關係的材料包括: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出生公證、獨生子女證、收養登記證、居民戶口簿、衛生健康部門出具的關係證明、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關係證明、居(村)委會出具的關係證明等能反映直係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申辦人提供能夠證明直係親屬關係的最少材料即可。〕
(2)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居住地從事第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近一年內在居住地所屬轄區內繳納社保累計滿半年的社保繳費清單等證明材料等。
(3)連續就讀證明包括:在全日製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的學生,提供其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
(三)簽注流程。
1.受理。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登記信息有效並連續居住登記時間滿半年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正常的,居住地址不變或居住地址本市範圍內已變更,可現場受理簽注居住證。
經核查或經申報已注銷居住登記信息和居住證信息,半年內在居住地又重新辦理居住登記,並且在居住地居住登記時間累計超過半年的,可現場受理簽注居住證。
流動人口繳納社保滿半年的,流動人口居住在本人或直係親屬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的,可現場受理簽注居住證。
在居住地未辦理居住登記的,或在居住地居住登記信息和居住證信息已被注銷且超過半年以上的,需重新辦理居住登記,從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計算,在居住地居住登記時間滿半年後,方可受理簽注居住證。
2.擦寫。符合條件的,當場擦寫居住證。
四、補領、換領居住證
(一)辦理對象。
1.補領。遺失居住證的。
2.換領。居住證損壞的;或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相片等6項登記項目需要變更、更正的。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請補領、換領居住證。
(二)受理機構和受理方式。到居住地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辦理補領、換領居住證手續。也可通過廣東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係統或者各類自助申報的移動終端進行申報辦理補領、換領居住證手續。
(三)所需材料。
1.如實填寫《廣東省居住證業務申辦表》。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3.廣東省居住證(遺失補領居住證除外)。
4.屬居住證登記項目變更、更正換領的,提交有關項目變更、更正證明材料原件。
(四)辦理流程。
1.受理。
(1)核實居住登記信息和居住證信息是否有效。經核實居住登記信息且居住證信息有效的,予以辦理;屬於居住登記信息有效,居住證信息無效的,按申領居住證手續辦理;經核查(或經申報)居住登記信息已注銷的,需重新辦理居住登記後,按申領居住證手續辦理。
(2)繳交工本費。受理後,按規定繳交20元工本費,並領取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
(3)領取《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
2.對符合條件辦理補領、換領居住證的,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領取居住證。
3.領取證件。憑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和《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到受理點領取居住證。代為領取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選擇速遞方式領取證件的,由速遞公司負責送達申辦人。
五、注銷居住登記信息和注銷居住證信息
對於主動申報或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流動人口已離開原居住地址的,經核實後,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被注銷,已辦居住證的,注銷其居住證信息。
(一)注銷對象。
1.注銷在穗居住登記對象:
流動人口本人,屋主、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用人單位,全日製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旅館業,主動申報注銷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
工作人員在巡查走訪中發現流動人口離開的;在係統核查中發現已辦理廣州市常住戶口登記的,常住戶口被注銷的,或到省內他市申報居住登記的;經舉報或工作中發現虛假登記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2.注銷居住證信息對象:
居住登記被注銷的;申請注銷居住證的;騙領居住證的;換領、補領居住證的,注銷原居住證信息。
(二)所需材料。
1.主動申報注銷的,需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流動人口因離開廣州市到外省外市居住,主動申報注銷居住登記或居住證的,提供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報流動人口已離開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提供書麵情況說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證件、租房合同原件。
用人單位,全日製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申報流動人口已離開,不在原居住地址繼續就業或連續就讀的,提供用人單位或學校出具蓋有公章的離開注銷證明原件。
2.在工作中主動發現並經上門核實流動人口已離開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應及時登記有關情況並予以注銷。注銷對象不需提供材料。
3.通過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係統,或者公安、來穗部門開發的各類自助申報終端,如手機App、警務通、微信等使用本人賬號進行申報注銷的,不需要另外提供材料。
(三)受理機構。流動人口居住地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
(四)注銷流程。
流動人口本人申請注銷居住登記的;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用人單位,全日製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申報流動人口已離開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查驗所提交申報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注銷居住登記信息。必要時,工作人員在規定時限內上門核實真實性。
在工作中發現流動人口已離開的,由工作人員對離開居住地的流動人口的居住情況進行巡查核實,並注銷其居住登記信息,同時要將注銷情況通知該被注銷居住信息的流動人口。
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係統,或者公安、來穗部門開發的各類自助申報終端申報居住登記注銷的,經核實確認後,注銷居住登記信息。
對流動人口本人隻申請注銷居住證的,經核實,仍在居住,注銷居住證信息,不注銷居住登記信息。
對騙領居住證的,注銷其居住證,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應責任。如果核實居住登記有效,不注銷居住登記信息。
六、居住登記和居住證信息項目變更
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項目需變更的,應當自項目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以及已領取的居住證,向居住地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申報辦理居住登記信息項目變更。
(一)所需材料。
1.如實填寫《廣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申報表》。
2.申報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3.居住地址變更的,提交新的居住地址證明原件。其他信息變更的,提交變更信息的證明材料原件。
4.已領取居住證的,提供居住證。未辦居住證的,不需提供。
(二)受理機構和申報方式。流動人口可到居住地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申報居住信息變更。也可通過廣東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係統,或者公安、來穗部門開發的各類自助申報的移動終端進行申報。
(三)審核。符合條件的,受理變更。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四)變更。符合變更條件,經審批後,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變更有關居住登記信息項目。對於已領取居住證並且變更現居住地址項目的,可現場擦寫居住證。變更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相片等6個項目信息的,需重新製作居住證,按規定繳交20元工本費,在受理之日10個工作日內領取居住證。
七、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