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加快推動“三舊”改造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粵府〔2019〕71號),為進一步加快推動舊村改造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落實舊村改造項目教育設施的配置,結合我區舊村改造實際情況,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範圍內納入市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舊村改造項目。
第三條 教育設施規劃選址應符合現行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管控要求。
第四條 教育設施設置參照《廣州市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指引》有關標準,小學、初中、普通高中每千人學位數不低於80座、40座、25座。
第五條 九佛街、龍湖街、新龍鎮轄區內的舊村改造項目,教育設施按不低於《廣州市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指引》中心城區生均用地麵積的120%設置。
九佛街、龍湖街、新龍鎮轄區外的舊村改造項目按不低於《廣州市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指引》中心城區生均用地麵積設置。
第六條 舊村改造項目實施方案因用地緊張,按照《廣州市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和《廣州市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指引》配置公共服務設施後,居住用地平均淨容積率無法控製在5.0以下,原則上應在街鎮範圍內統籌建設教育設施(幼兒園除外),優先考慮在相鄰舊村改造項目中解決。
第七條 新建幼兒園應為9班以上規模;小學、初級中學應為24班以上規模;高級中學應為30班以上規模;完全中學、九年製學校應為36班以上規模。單個舊村改造項目配置的教育設施無法滿足上述規模,原則上應在街鎮範圍內統籌建設教育設施(幼兒園除外),優先考慮在相鄰舊村改造項目中解決。
第八條 改造項目統籌建設教育設施應編製教育設施統籌方案,包括工作背景、涉及改造項目基本情況、建設總量及人口規模、教育設施配置情況、教育設施統籌布局方案、統籌地塊可行性分析、統籌成本測算、項目分工安排、建設時序計劃等內容,確保教育設施統籌方案切實可行。
第九條 需統籌建設教育設施的項目,應配置的公建配套建築麵積,不得少於項目住宅建築麵積的11%,應配置的公建配套建築麵積可包含統籌建設的教育設施建築麵積。
第十條 教育設施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建設成本,其中,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取得成本單價×應配置學校的用地麵積;建設成本=建設成本單價×應配置學校的建築麵積。土地取得成本單價參照街鎮的平均征地成本,包括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款、留用地貨幣補償及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審批涉及的相關費用及稅費等土地取得成本,由區土儲中心進行核算;建設成本單價參照《廣州市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指引》》的建安工程費控製指標。
第十一條 舊村改造項目根據其提供用地和項目公建配套配置情況,按以下方式計算繳交(或獎勵)教育設施統籌費,有關費用核算時間點參考教育設施統籌方案批準通過的時間點。
(一)舊村改造項目未按規定配足教育設施的,需繳交統籌建設教育設施費用,費用包括土地取得費用和建設費用,由原改造主體承擔。土地取得費用按4倍平均征地成本核算,如項目能提供用地給政府的,提供的用地麵積可以抵扣需要繳交的土地取得費用,即需要繳交的土地取得費用=4×平均征地成本單價×(應配置學校的用地麵積-提供的用地麵積);需繳交的建設費用按建設成本計算,如項目按本指引第九條應配置的公建配套麵積(不含預留公配)超過住宅建築麵積11%的,超過11%部分可以抵扣需繳交的建設費用,即需要繳交的建設費用=建設成本單價×應配置學校的建築麵積-超過11%部分建築麵積×公配單價。公配單價按《廣州市城中村全麵改造大型市政配套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評估成本估算編製指引》(穗建計〔2020〕315號,以下簡稱315號文)中的教學樓控製指標。
改造主體繳交的教育設施統籌費不得另外計入舊村改造成本。
(二)舊村改造項目因教育、規劃主管部門要求增配(或高標準配置)教育設施導致項目配置的公建配套超過住宅建築麵積11%的,可向區財政申請獎勵,獎勵的金額不得超過增配(或高標準配置)的教育設施建築麵積的建設成本。建設成本按照315號文中的教學樓控製指標。
(三)教育設施統籌方案應明確統籌與被統籌的舊村之間優先進行費用結算,即由減配教育設施的舊村改造項目直接將教育設施統籌費用支付給增配教育設施的舊村改造項目。
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所稱的提供用地給政府,包括以下的用地:1.由改造主體負責拆遷補償的標圖建庫用地;2.由改造主體負責拆遷補償的已征或已報批用地(不符合標圖建庫條件);3.由改造主體負責補償的其它農用地。上述用地如屬已征地,需要退還征地成本。涉及辦理農轉用的費用,均由改造主體負責,相關費用不納入改造成本。
第十三條 教育設施確需統籌在政府儲備用地的,教育設施統籌方案經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專項會議審議同意,由區教育局牽頭按相關程序申請立項並實施建設。
第十四條 統籌建設的教育設施應與舊村改造項目同步建設,優先安排在項目首期實施。
第十五條 項目改造實施方案提交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前,應由街鎮組織編製教育設施統籌方案,並征詢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教育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市更新局、區土儲中心、區重點項目辦和區建管中心等相關部門意見後,按程序提交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專項會議審議同意。項目實施方案批複前,由項目改造主體向區教育局出具書麵承諾後,可先行批複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本指引未盡事宜,按《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廣州市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廣州市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指引》等相關技術規範執行。區相關職能部門可在本指引的框架範圍內進一步細化操作辦法。
第十七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試行5年。
附件: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舊村改造教育設施統籌配置工作指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