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城市工作重要論述,更好以城市更新為抓手推進高質量發展,實現“三舊”改造高水平推進。我局修訂了《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工作指引(試行)》穗開更新規字〔2020〕2號),並已廣泛征求各方麵意見。現將公眾參與征集的情況說明如下:
一、公眾參與的主要形式和過程
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17日,在黃埔信息門戶網站發布《關於征求<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舊村改造合作企業公開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第二次征求公眾意見稿)>公眾意見的公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二、主要意見和處理情況
序號 | 意見內容 | 是否采納 | 理由說明 |
1 |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對本《指引》 發布之日起,新發生的《合作框架協議》、正式合作協議中合作企業對農村集體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如相關的《合作框架協議》、正式合作協議無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或更高級別人民政府(政府本級,非政府部門)的擔保,則協議不生效。 | 否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
2 | 在征求意見稿的第十八條職能分工的“(二)屬地街鎮”的職責的規定中,增加如下規定:如果街鎮是拆遷補償協議的簽約一方當事人,那麼街鎮須根據拆遷補償協議的約定負法律責任 | 否 | 街鎮不是舊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補償主體 |
3 | 政策並未對“競買保證金”做出金額要求; | 否 | 金額要求按照招商文件約定條款執行,在本指引中不做相關規定。 |
4 | 參與合作企業資格競爭,涉及繳納“競買保證金”。本文中未明確“競買保證金”是否可以轉化為“拆遷保證金”“複建安置基金” | 否 | 是否轉化按照招商文件約定條款執行,在本指引中不做相關規定。 |
5 | 第二章的第四條修改為 “在改造實施方案批複,且充分公示舊村改造前,農村集體應製定產業引入初步方案納入舊村改造實施方案中的產業專章,並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產業、教育、醫療資源的導入按《廣州市舊村改造合作企業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規字 (2023) 2 號)、相關專項規劃及黃埔區有關產業政策要求執行。 | 否 | 改造實施方案批複前需向相關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相關權屬人征求意見,本指引不涉及改造實施方案批複公示事項。 |
6 | 第二章的第五條修改為“基礎數據經審核確認的舊村改造項目,在經數據多次公示及通過多種途徑充分收取意見後,農村集體按規定對合作改造模式通過舊村改造項目所在村全體村民表決,方可開展合作企業的公開引入工作” | 否 | 相關政策規定“基礎數據經區政府審核公布後,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引入合作企業” |
7 | 第二章第五條(一)修改為:“農村集體根據經審核確認的基礎數據,在屬地街鎮的指導下,在村民和社會的監督下,製定公開引入合作企業的報究, 招商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公告、合作框架協議(簽約前必須進行社會公示)、履約保證金賬戶監管協議等;招商文件應按程序由屬地街鎮征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產業、教育、衛生健康、文化旅遊等部門意見後,經區城市更新部門審定後報區政府” | 否 | 本指引和《廣州市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指引》已明確招商文件表決、公示相關要求,保障了村民的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 |
8 | 第二章第五條(三)修改為“農村集體應自《合作改造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與競得合作企業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合作框架協議》的簽訂前必須充分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滿且無異議後方可簽訂。簽訂《合作框架協議》之日起 90 個自然日內,競得合作企業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我區共同設立項目合資公司(項目改造村的村民禁止在設立的項目合資公司擔任一切職務,包括兼職),項目合資公司應當無條件接受我區城市更新部門、屬地街鎮的全麵監管,承諾按我區印發的模板相關條款簽署舊村改造項目監管協議、複建安置資金監管協議(協議應明確展示複建安置房的標準)、融資區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競得合作企業未經村集體同意,不得擅自處置其持有的項目合資公司股權及相關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提供承諾函、擔保函等)” | 否 | 1、本指引和《廣州市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指引》已明確招商文件表決、公示相關要求,保障了村民的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 2、村民是否擔任合作公司職務按照農村集體管理相關規定執行,本指引不涉及相關內容。 3、《複建安置資金監管協議》為舊村改造複建安置資金監管協議,本指引不涉及複建安置房標準問題。 |
9 | 第二章第五條(三)修改為“屬地街鎮對合作企業引入工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必須通過舊村改造項目所在村全體村民表決通過後,方可報區城市更新部門備案” | 否 | 《廣州市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指引》已明確合作企業選擇中招商文件需成員大會表決。 |
10 | 第二章第六條修改為“在《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4號)及其配套文件(府辦(2015)5施行前(即2016年1月1日前),通過農村全體村民集體表決、公示或合作架協議簽訂等程序確定合作關係的自主改造舊村改造項目,如需調整為合作改造,由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大會對改造模式調整、確定合作企業的事項進行表決並公示,將相關材料上報屬地街鎮審查,屬地街鎮審查通過後可將此前已簽訂合作框架協議的企業直接確定為合作企業,並報區城市更新部門備案。如需終止協議,可參照本指引第十二至第十五條規定執行。除上述情況外,選擇自主改造的舊村改造項目原則上不得轉讓已確認為改造實施主體的全資子公司股份,農村集體轉讓股份的,視為合作改造,應按照本工作指引有關規定執行。” | 否 |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的通知》中合作意向企業選擇可通過成員代表大會表決方式,因此本指引規定的通過農村集體表決包含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大會兩種表決方式。 |
11 | 第三章第九條修改為“農村集體選定舊村合作改造項目合作企業,應在招商文件、合作框架協議和監管協議等文件中約定股權變更(含公司股權轉讓、增資,以下簡稱股權變更)條件、流程、比例,明確項目停止施工、拖欠臨遷費等退出情形和違約責任。受讓企業、新合作企業的資格條件等需按照《廣州市舊村改造合作企業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規字(2023) 2號)要求執行,有特殊情況的,需經區城市更新部門會同屬地街鎮審核且經過舊村改造項目所在村全體村民集體表決通過後,方可報區政府” | 否 | 本指引(征求意見稿)第十一至第十五條已明確了股權變更、退出等表決相關要求。 |
12 | 第三章第十二條修改為“合作企業應積極履行合作框架協議,推進項目實施,按規定引入產業、教育、醫療等資源。如合作企業違反合作框架協議符合退出條款的,由村集體按合作框架協議啟動合作企業退出程序,並及時向屬地街鎮報告,同時進行社會公示,對於合作企業違反監管協議符合退出條款的,屬地街鎮會同區城市更新部門和相關政府部門按監管協議啟動合作企業退出程序。” | 否 | 有關公開、公示事項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和市區相關政策執行。 |
13 | 第三章第十四條(四)“農村集體與合作企業協商一致的,形成終止合作方案,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後,抄送屬地街鎮和區城市更新部門。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 | 否 | 《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州市舊村改造合作企業引入及退出指引》、《廣州市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指引》已明確相關表決要求,本指引表決範圍符合相關法規、政策規定。 |
14 | 建議新增“由非村委(不包括在舊村改造項目所在村村委任職或離職退休人員)及授權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成立舊村改造監督委員會,全程監督舊村改造工作。” | 否 | 有關監督事項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執行。 |
15 | 要求廣泛聽取群眾意見,重視村民的訴求,並且遵循舊村改造,以不降低改造範圍內村民的生活水平,作為衡量舊村改造項目成功與否的標準,召開聽證會,讓更多人參與、論證改造項目可行性,才予以實施。 | 部分采納 | 本指引已通過表決、公示等程序保障了舊村改造合作企業引入退出工作村民和相關利益方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
16 |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農村集體),不能直接參與舊村改造項目。 | 否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舊村改造項目集體土地權屬人,本身就是舊村改造項目的直接參與人。 |
17 | 必須遵循先審批,通過後才能進行舊村改造項目相關工作,否則會因未審批時間過長,改造條件要求未完善等相關問題,引發一係列如前兩年黃埔區幾十個舊日村改造因未批先拆,拖欠臨遷費、合作企業退出、集體物業提前拆除而減少集體物業收益等問題,不能重道複轍。 | 否 | 本指引對規範舊村改造合作企業引入退出工作指引。不涉及項目批複問題。 |
18 | 舊村改造過程要依法依規,充分尊重改造主體的意恩和訣策權,包括但不僅限於合作企業選擇、拆補及回遷方案等,要召開村民大會通過才能確實和實施。 | 部分采納 | 1、《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州市舊村改造合作企業引入及退出指引》、《廣州市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指引》已明確相關表決要求,本指引有關合作企業引入退出表決範圍符合相關法規、政策規定。 2、本指引不涉及拆補及回遷方案。 |
19 | 誰主導誰負責,區政府甚至於市政府作為地方經濟發展的主體,對地區資源配置、土地資源利用有話語權,所以舊村改造必須要以區政府以上機構負責,且對舊村改造順利推進有利。合作企業退出、集體物業提前拆除而減少集體物業收益等問題,不能重蹈覆轍。 | 否 | 1、本指引已明確了相關部門職責。 2、本指引不涉及有關拆遷和集體收益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