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情況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城市工作重要論述,落實省、市、區關於高質量發展大會以及“審批大提速,效能大提升”的有關精神,總結梳理近年來我區城市更新的創新實踐,更好以城市更新為抓手推進高質量發展,結合本區實際,我局組織製定了《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關於實施城市更新行動推進城市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
二、主要內容
該政策立足於實現我區城市更新高質量發展和高速度增長,著眼於完善我區城市更新工作的全周期管理、全流程優化、全方位提升,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麵內容:
(一)頂層設計引領實踐。第一條明確科學分片分類推進城市更新,根據海絲城片區、科學城片區和知識城片區的區位特點,實行不同的城市更新政策導向;第二條強調專班統籌推進,充分運用專班工作模式,統籌職能部門、街鎮高效推進項目審批建設。第三條明確堅持規劃引領管控,確保國土空間規劃的戰略引領和剛性管控作用;第四條提出探索舊改異地統籌,通過土地等價騰挪置換、貨幣收購、國企做地等方式對涉及重點功能區、產業平台、生態敏感地區的項目進行異地統籌,實現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和區域高質量發展。
(二)效能提升加快審批。一是優化審批流程,第五條提出強化方案並聯審批,將項目實施方案與詳細規劃調整的編製報批充分銜接、同向發力。第六條提出容缺受理信任審批,對已完成必要基礎工作的項目探索試行容缺受理、信任審批項目實施方案。第七條提出強基賦權提升效能,將舊改項目涉及的地價評估、房屋和人口數據確認事項歸由屬地街鎮審核,發揮基層主觀能動性提升審批服務效能。二是完善審批標準。第八條提出完善標準降低成本,針對房屋數據核查、改造成本核算進一步細化核定方式,降低方案審查報批難度;第九條提出優化棄產處置方式,細化平衡棄產貨幣安置費用的方式,為棄產房屋處置明確了路徑。三是破解用地難題,第十條提出鼓勵增加公共用地,通過明確毛用地等麵積置換的前提條件引導項目增加公益用地麵積。第十一條提出統籌解決規模缺口,結合目前項目已存在或可能麵臨的規模指標問題,明確各項目申請新增建設用地預支規模的路徑。第十二條提出明確退征用地供給,為退征用地納入舊村改造項目提供了路徑。
(三)高質高效推進建設。一是加快項目建設方麵,第十三條提出加快用地報批進程,在省既有用地報批手續無法優化精簡的情況下,提出各項目可提前開展“三舊”用地組卷報批工作;第十四條提出優化“首開先建”流程,聚焦村民回遷安置,明確了複建安置區、公服設施“首開先建”的報批程序。二是促進產城融合方麵,第十五條提出通過統籌改造利用改造項目富餘回遷房和過渡性臨時用房、規劃建設政策性住房、規範回遷房上市流轉等多項舉措,營造我區房地產市場良好環境,全麵提升我區產城融合水平。三是強化資金監管方麵。第十六條提出強化拆遷資金保障,明確拆遷保證金和複建安置資金的繳交節點和繳存要求,為我區舊改項目實現“雙高”發展提供有力保障;第十七條提出提升資金使用效率,允許舊改項目在確保預售資金充足安全的前提下提取用於本項目複建安置區、融資區建設和本區其他舊村改造項目複建安置區建設,支持實力強、信譽高的建築企業參與複建區和公服設施施工建設。
(四)堅決守好“兩條底線”。為進一步深化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問題整改工作成果,完善城市更新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機製,第十八條提出全力留存城市記憶,明確項目實施方案中應編製曆史文化遺產保護專章(方案)、樹木保護專章(方案),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應嚴格落實曆史文化遺產和樹木保護要求。第十九條提出加強韌性城市建設,明確城市更新項目要加強海綿城市建設,落實水係規劃要求。
(五)健全製度強化監管。第二十條提出規範合作企業管理,舊城全麵改造項目可引入國企作為前期服務商,明確舊改項目發生重大風險問題後農村集體可啟動合作企業退出、確定新合作企業程序,確保項目平穩推進。第二十一條提出建立公眾廣泛參與機製,鼓勵村民、第三方專業機構和專家學者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城市更新行動,拓寬多方主體交流渠道,完善公眾監督方式。第二十二條明確強化項目履約監管,提出城市更新相關單位各司其職對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的行業主管和職責領域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和巡查執法,營造良好的城市更新市場環境。
三、其他說明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區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結合本部門職責,在本措施印發實施後製定相關工作指引、細則。其中直接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由相應主管部門另行製定行政規範性文件予以細化落實。
政策原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關於 實施城市更新行動推進城市高質量 發展的若幹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