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樣方法
生產領域:在生產企業的成品庫內、生產線末端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檢驗合格的並在國內銷售的成品。在生產企業抽樣,每批次抽3組樣品,2組用於檢驗,1組用於備用檢驗樣品。樣品應向企業購樣,檢驗樣品帶回承檢機構,備用樣品封樣後留存在生產企業。
流通領域:本次抽樣采取在流通領域實體店以及網絡銷售平台兩種方式獲得樣品。
(1)實體店:在市場上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檢驗合格的並在國內銷售的成品。在銷售店鋪抽樣,每批次抽3組樣品,2組用於檢驗,1組用於備用檢驗樣品。樣品應向企業購樣,檢驗樣品帶回承檢機構,備用樣品封樣後留存在銷售店鋪。
(2)網絡交易平台:若網絡交易平台是在廣州市登記注冊的,可對該平台的自營商品進行抽檢。若網絡交易平台不在廣州市登記注冊的,僅可對其平台上在廣州市依法登記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進行抽檢。在網絡交易平台抽樣,每批次抽3組樣品,2組用於檢驗,1組用於備用。樣品向商家購樣,3組樣品均應帶回承檢機構。
2、檢驗項目
本次抽樣檢驗項目見表1
表1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3565-2005 自行車安全要求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於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製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製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製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製性標準要求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