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經營者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之機,哄抬糧油等民生物資及口罩等疫情醫藥用品價格,保護廣大群眾和合法經營者正當權益,現對各經營者告誡如下:
一、要加強價格自律,嚴格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
二、不得相互串通漲價,操縱市場價格。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物價、變相漲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三、經營糧、油、肉、蛋、菜、奶等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主要農副食品及口罩等疫情醫藥用品批發、零售、收購業務的經營者,不得超出正常的儲存數量或者儲存周期大量惡意囤積。
四、經營商品要嚴格按照《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做到標價內容完整、真實、準確、規範。各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經營者在開展促銷活動中,不得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誤導消費。
經營者不遵守上述有關規定,必須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一)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望廣大經營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全社會一道眾誌成城、抗擊疫情,保持糧油等民生物資及口罩等疫情醫藥用品市場價格秩序總體平穩。對經提醒告誡後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對於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將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