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
值此“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為營造健康、安全、和諧、文明的放心消費環境;進一步引導全區各類經營者及相關單位自覺遵守價格與競爭行為相關法律法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良好價格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作如下提醒:
一、不得違反自願、平等、公平、合理、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網絡經營者在網絡市場上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禁止利用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嚴禁利用跟帖評論、測評結果、故意傳播他人編造的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等行為實施商業詆毀;嚴禁利用流量劫持、數據爬取等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限流、屏蔽、搜索降權、商品下架等方式,幹擾其他經營者之間的正常交易,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二、網絡經營者在網絡市場上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同線下實體經營者一致嚴格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標價內容要真實明確、清晰醒目,價格變動要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禁止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重點防止出現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一)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二)虛假優惠折扣,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高於原價。
(三)聲稱“特價”“清倉價”“全網最低價”“市場最低價”“出廠價”“零利潤”或使用“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漲價”等虛假或者其他帶有欺騙性、誤導性標價的語言、文字、圖片等標價,誘導顧客購買。
(四)采用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時,未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含義,被比較價格表示不真實或無來源依據。
(五)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以低價招徠顧客,以高價進行結算。
(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模糊標示價格附加條件。
(七)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
四、不得哄抬價格。不得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於成本增長幅度。不得強製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不得無正當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涉疫藥品、醫療用品以及各類民生商品。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若發現價格違法線索,請保存好相關證據並通過撥打電話12315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本提醒告誡書發出後,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要認真對照上述提醒告誡要求,積極開展自查整改,進一步規範自身價格與競爭行為。對經提醒告誡後仍不整改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將公開曝光。
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