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組織處理是教育幹部、管理幹部的必備手段,是全麵從嚴治黨的重要措施。《規定》是做好組織處理工作的重要遵循,對指導和規範組織處理工作,推進組織處理與紀律處分、法律責任追究有機銜接,構建更加完備的幹部管理監督製度體係,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把組織處理工作放在推動全麵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大局中把握,提高執行製度規定的能力水平,精準科學做好組織處理工作,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執行《規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規定》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
(2021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2021年3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條 為了落實全麵從嚴治黨要求,規範組織處理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組織處理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從嚴管理監督要求,嚴肅處理對黨不忠、從政不廉、為官不為、品行不端等問題,督促領導幹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始終做到忠誠幹淨擔當。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範的領導幹部采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
第四條 組織處理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全麵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幹部;
(二)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
(三)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
(四)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
對以上機關、單位中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以及國有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組織處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組織處理職責。
有關機關、單位在執紀執法、日常管理監督等工作中發現領導幹部存在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情形,應當向黨委(黨組)報告,或者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建議。
第七條 領導幹部在政治表現、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遵守組織製度、道德品行等方麵,有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問題嚴重的,應當受到組織處理:
(一)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有違背“四個意識”、“四個自信”、“兩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