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是新時代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條例》的修訂和實施,對於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健全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組織製度,規範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加強黨的地方組織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要抓好宣傳解讀和學習培訓,推動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認真學習《條例》,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思想自覺、政治自覺、行動自覺。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誌要帶頭學習,帶頭研究,帶頭執行。中央組織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確保《條例》各項規定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199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1994年1月26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麵從嚴治黨,健全黨的民主集中製,完善黨內選舉製度,加強黨的地方組織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以及黨的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 黨的地方各級組織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換屆選舉,應當經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四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實行等額選舉。
第五條 選舉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尊重和保障選舉人的民主權利,體現選舉人的意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
第六條 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七條 選舉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
第二章 代表的產生
第八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是黨員中的優秀分子,認真貫徹執行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