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開發區西區工業用地處置及盤活再利用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牽頭起草,現將該辦法的意見征集情況說明如下:
一、公眾參與的主要形式和過程
《廣州開發區關於提高西區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已於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13日在黃埔信息門戶網站發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經研究,該辦法更名為《廣州開發區西區工業用地處置及盤活再利用試行辦法》,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於2019年6月20日-2019年6月30日重新就《廣州開發區西區工業用地處置及盤活再利用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在黃埔信息門戶網站上發布征求意見稿全文,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二、主要意見和處理情況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收到34條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麵: 1.要求按照《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製定該辦法;2.第六條:開發區管委會是否有職權批準土地續期事宜;3.第七條:到期土地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事宜;4.第八條:注銷不動產注銷登記事宜;5.第九條,申請法院強製執行收回地塊事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論證,最終采納結果如下:
(一)《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第二條規定“人民政府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為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適用本規定”;第七條規定“以下事項不適用本規定…(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已對決策程序作出規定的其他事項。”
因《廣州開發區西區工業用地處置及盤活再利用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製定的適用於開發區西區的部門規範性文件,不屬於市、區人民政府做出行政決策,且《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作為規章,已規定了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製定程序,因此不適用《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故該意見不予采納。
(二)《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第三條規定“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廣州市人民政府,行駛市一級管理權限…”第八條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授權開發區管委會行駛以下職權:(四)…辦理開發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發證及其他管理事項;…”故開發區管委會有權批準土地續期、收回等相關工作,關於開發區管委會無權批準土地續期問題的建議不予采納。
(三)征求意見稿中第七條第一款為到期土地上建(構)築物歸屬的表述,第二款為配合開展收地工作的獎勵表述,因該條款體係設置不合理,造成補償等同於獎勵誤解,實際執行中,補償可與獎勵並行,現已將有關獎勵表述單列。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複議、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執行,故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依職權開展相關工作。
感謝對我局工作的監督與支持。
特此說明。
廣州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