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開發區關於提高西區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牽頭起草,現將該辦法的意見征集情況說明如下:
一、公眾參與的主要形式和過程
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13日,在黃埔信息門戶網站發布《廣州開發區關於提高西區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及征求意見稿全文,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二、主要意見和處理情況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收到35條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麵:一是按照《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製定該辦法;二是明確工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法律依據;三是複議訴訟期間不采取收儲、拆遷等行為;四是對拒不交還土地的懲處有待商榷;五是地塊到期後的補償事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論證,最終采納結果如下:
(一)《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第七條規定“以下事項不適用本規定…(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已對決策程序作出規定的其他事項。”《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作為規章,已規定了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製定程序,因此不再適用《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二)本辦法主要涉及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相關規定,未涉及土地使用權期限續期事宜,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將依法依規開展土地續期工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因此,複議、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執行,如相關權利人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建議按照法律規定申請停止執行。
(四)針對第十一條關於拒不交還土地的懲處規定,已對該條款進行修改,在規範性文件許可的範圍內規範到期土地的監管。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故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繼受的土地使用權人仍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9條規定:“…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故土地到期後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原出讓合同有約定的,從原出讓合同約定執行;原出讓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經研究,《廣州開發區關於提高西區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已更名為《廣州開發區西區工業用地處置及盤活再利用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我局已重新征求公眾意見。
特此說明。
廣州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