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新規定,更好地開展我區行政規範性文件製定工作,黃埔區司法局草擬了《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有關具體事項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期間
2024年1月4日-2024年1月16日。
二、意見反饋途徑
(一)郵寄地址:廣州市黃埔區司法局(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凱達樓A棟505,郵編510530),江小姐,聯係電話:020-82113867。
(二)電子郵箱:hpsck@gdd.gov.cn。
公眾如有意見,應注明真實聯係人姓名、聯係電話、聯係地址,如因反饋意見不準確或不完整無法及時進一步核對有關情況的,視為無效意見。
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區行政規範性文件(以下簡稱規範性文件)管理工作,維護法製統一,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製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複適用的公文。
規範性文件分為政府規範性文件和部門規範性文件。管委會、區政府及其辦公室以自己名義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為政府規範性文件。管委會工作部門、區政府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部門)以自己名義製定(含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後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為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黃埔區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及其部門的規範性文件製定、發布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製定,包括規範性文件的製定、修訂和廢止。
第四條 管委會、區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文件管理的領導和監督。
管委會、區政府辦公機構按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負責本機關規範性文件處理工作,並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文件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區部門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文件的管理,並在管委會、區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政府規範性文件起草、實施、評估、清理等工作。
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區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並在管委會、區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規範性文件監督工作。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規範性文件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區商務、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行政規範性文件貿易政策合規性評估、統一發布平台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區機構編製管理部門起草規範性文件製定主體清單,報管委會、區政府確定。規範性文件製定主體清單由管委會、區政府向社會公布,並根據法律、法規和機構設置變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嚴格履行規範性文件製定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
第七條 製定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增加行政機關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製定規範性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製、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備案、行政收費、證明等事項;
(二)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三)違法製定排除或者限製公平競爭、幹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設置市場準入或者退出條件的內容;
(四)設定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定的事項。
第二章 起草
第八條 規範性文件由實施部門或鎮街組織起草。涉及多部門職能的,一般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對實施部門或者主要實施部門存在爭議的,由區政府、管委會指定。
起草單位可以邀請或委托相關領域的專家、研究機構、社會組織參與起草。
第九條 起草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以下規範要求:
(一)注重文件質量,邏輯結構嚴謹,語言文字規範,表述簡潔準確,符合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和規範性文件起草技術規範;意思相同的內容原則上不得在不同規範性文件中重複製定。
(二)嚴格控製規格,由部門製定或者部門聯合製定可以滿足履行職責需要的,應當自行製定或者聯合製定規範性文件,不得提請區政府及其辦公機構製定或者轉發規範性文件。
(三)嚴格控製數量,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作出明確規定,或者現行規範性文件已規定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製定新的規範性文件;內容相近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歸並後製定。
第十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擬製定的文件是否納入規範性文件管理提出明確意見。對起草的文件是否納入規範性文件管理存在疑問的,應當由本部門、鎮街負責法製工作機構、法製員(以下簡稱部門法製工作機構)研究確定。
部門法製工作機構應當在起草階段對規範性文件製定程序和涉及重大問題的合法性進行指導。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選擇上級明確要求、現實迫切需要、製定條件基本成熟的文件形成規範性文件製定計劃,於每年第一季度報送區司法行政部門,納入年度規範性文件項目計劃管理,並按照計劃有序推進。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當結合我區實際,對製定規範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麵進行研究,並對規範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製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起草政府規範性文件以及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部門規範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開展風險評估並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其他部門規範性文件由起草單位按規定和需要開展風險評估。
第十三條 起草政府規範性文件以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門規範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論證。起草單位應當將專家論證意見作為重要參考,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一)涉及內容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
(二)擬設定的製度或者措施的合法性、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三)可能導致較大財政投入或者社會成本增加,需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四)其他確有必要的情形。
第十四條 規範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當在限定期限內作出書麵回複,相關部門對規範性文件草案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協調,並在起草說明中載明有關協調和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行政規範性文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規定征求有關單位意見,且有關單位對主要製度無重大分歧;
(二)涉及重大財政支出的,已取得區財政部門的同意;
(三)征求意見稿已經本部門法製工作機構審核同意。
第十六條 規範性文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應當通過管委會、區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或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內容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一般不少於30日;
(二)規範性文件屬於涉及市場主體活動的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或者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實地調研、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充分聽取、合理采納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和建議;
(三)文件涉及窗口服務事項的,自行或者委托有關窗口服務單位在窗口服務場所設置公告欄或者通過辦事大廳電子屏幕等平台征求意見;
(四)文件屬於區政府、管委會重大行政決策,且符合《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應當按照《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的有關規定召開聽證會;
(五)涉及群眾重大利益調整的,應當深入調查研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麵意見,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應當研究處理,將意見采納情況反饋給提出意見或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在起草說明中對征求公眾意見的情況作出說明。
起草單位對規範性文件征求意見稿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作出重大修改的,原則上應當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需要緊急製定和實施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經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麵同意後,可以不公開征求意見:
(一)為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二)經依法審查,公開征求意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八條 規範性文件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部門應當按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起草單位認為規範性文件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政府規範性文件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單位應當送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複審。
規範性文件涉及貿易的,起草部門應當按規定開展貿易政策合規性評估。
第三章 審核和審查
第十九條 由部門、街鎮組織起草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由部門法製工作機構統一審核、修改,經部門、街鎮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形成草案。
起草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核的內設機構或法製員應當從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和規範性等方麵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並出具書麵審核意見。起草單位聘有法律顧問的,還應當征求法律顧問意見。
第二十條 規範性文件形成草案後,起草單位應當按照送審模板向區司法行政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核(查)的函;
(二)文件草案、注釋稿、對照稿(僅適用於修訂情況)及起草說明(包括製定或修訂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征求意見情況、法製審核情況、重大分歧意見協調情況等);
(三)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公眾及部門);
(四)部門法製機構曆次合法性審核意見及采納情況;
(五)起草單位辦公會議紀要;
(六)政策解讀材料;
(七)製定依據及參考文件;
(八)修訂、廢止規範性文件的,應當提交實施情況評估報告;
(九)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程序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對行政規範性文件送審稿的內容和製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若發現存在明顯合理性、協調性、規範性等問題的,可以向起草單位提出建議。
區司法行政部門一般應當在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但一般不應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對規範性文件送審材料,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未履行規定程序,送審材料的完備性、規範性不符合要求的,送審稿總體質量較差且嚴重影響文件理解執行等,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退回起草部門並要求其限期補充材料;
(二)存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有關部門對草案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或者存在其他規定情形的,提出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審查)意見後退回送審機關;
(三)符合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提出審查同意的意見。
規範性文件內容涉及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政策尚無明確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在審查意見中明示法律風險,由製定機關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司法行政部門的合法性審(核)查意見對規範性文件作出修改、完善或者其他處理。處理結果應經部門法製工作機構審核同意。
送審部門對區司法行政部門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書麵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麵形式提出異議,說明理由,提請管委會、區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四條 政府規範性文件經合法性審查後,起草單位應當將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文件材料及區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一並報送管委會、區政府辦公室,提請管委會、區政府審議。
區司法行政部門起草的政府規範性文件,經本單位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按照本辦法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文件材料報送區政府、管委會辦公室,提請區政府、管委會審議。
第四章 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經區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統一編號並向社會公布,未經審查並統一編號而擅自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執行。文件公布程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政府規範性文件經管委會、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政府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由管委會、區政府辦公室按照公文辦理程序印發。
(二)部門規範性文件原則上不須提請管委會、區政府審議,經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並報區分管領導同意後,由起草單位按照公文辦理程序印發;聯合起草的部門規範性文件,經各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並報區分管領導同意後,由牽頭部門按照公文辦理程序印發。
(三)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統一公布載體為電子信息平台,設在管委會、區政府門戶網站,由區司法行政部門、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十六條 行政規範性文件按照下列規則進行編號:
(一)政府規範性文件的發文字號為“發文機關代字+規+〔年度〕+號”(示例:穗埔府規〔2023〕x號、穗開管規〔2023〕x號)。
(二)部門規範性文件的發文字號為“發文機關代字+規字+〔年度〕+號”(示例:穗埔法規字〔2023〕x號、穗開審批規字〔2023〕x號)。
第二十七條規範性文件發布後,起草單位應當按規定於印發當日上傳政策解讀,與已發布規範性文件關聯展示。
第二十八條起草單位應當積極開展規範性文件翻譯及譯文發布工作,不斷提升製度的透明度、便利度。涉及營商環境規範性文件發布後,應當在90日內完成翻譯工作、上傳翻譯文本,並與已發布規範性文件關聯展示。譯本與中文文本有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各部門應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規範性文件的宣傳解讀。
第二十九條 規範性文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備案:
(一)政府規範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製定機關應當將備案報告、規範性文件正式印發版本及說明、提請管委會、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材料、審議會議紀要等材料(紙質及電子文本)送區司法行政部門,由區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等規定,分別報送廣州市人民政府、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部門規範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製定機關應當將備案報告、規範性文件正式印發版本、起草說明、區分管領導簽批意見送區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規範性文件原則上由製定機關或牽頭起草單位負責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解釋程序參照製定程序執行,經依法審定公布的規範性文件解釋與規範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評估和清理
第三十一條 除專用於廢止原有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外,規範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文件名稱標注為“暫行”、“試行”的,其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又未重新修訂公布的,文件自動失效。
第三十二條規範性文件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或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評估,並形成報告。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一)部門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的;
(二)政府規範性文件、重大疑難的部門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1年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等問題的;
(四)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機關、行政複議機關、上級行政機關等單位依法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的;
(五)國家、省或者本市要求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評估報告作為規範性文件修訂、廢止或者繼續實施的重要參考,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二)規範性文件的實施效果,包括但不限於對製定目的、預期管理效果和作用等方麵的成效。
(三)規範性文件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 規範性文件經評估後,認為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實施或者修訂後繼續實施的,應當及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並重新編製文號公布施行,自印發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
屬於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情況的,評估機關應當將規範性文件的評估、處理情況反饋相關單位。
第三十五條 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與全麵清理相結合的原則。
定期清理原則上每2年全麵清理一次。政府規範性文件由實施部門負責清理;涉及多個實施部門的,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組織清理。部門規範性文件由製定機關負責清理。
規範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施行,要求進行清理的;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文件被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導致原有規定與之不相適應的;
(三)國家、省、市或者本區要求進行清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清理規範性文件,應當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情況,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已廢止,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規範性文件代替的或者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已不具有執行可能的,予以廢止。
(二)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規範性文件不一致或者相抵觸,部分內容明顯不適應經濟發展要求,部分內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強,需要予以細化和完善的,予以修訂。
(四)內容合法、適當,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可以繼續適用的,予以保留。
廢止規範性文件,可以根據實際適當簡化程序,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應當在區政府、管委會門戶網站予以公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各部門、街鎮起草和製定規範性文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現行規範性文件內容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向製定機關或者區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建議並說明理由。製定機關或者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書麵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現行規範性文件內容存在合理性、規範性等問題的,可以向製定機關提出修改建議並說明理由。製定機關應當認真研究,並按規定答複提出修改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十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的過程中,若發現有違反規範性文件管理相關規則的,依照有關規定,區分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未經區司法行政部門審查而印發、未在規定載體公布的部門規範性文件,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向社會公示該文件無效;
(二)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製定規範性文件,情節嚴重、產生不良後果和負麵影響的,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提請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製定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送審、備案或者公布規範性文件的,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通報批評,並可以提請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製定或實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起草部門未采納或未完成采納司法行政部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損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省、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2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