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求主題
|
受理編號 | 留言時間 | 處理狀態 |
---|---|---|---|
反映不動產登記問題
|
0823112015384530901 | 2023-11-20 | 辦結 |
類型
|
谘詢
|
訴求內容
|
谘詢被繼承人較早離世,死亡材料均沒有留存,可否使用公安機關開具有明確被繼承人已死亡的情況的關係證明代替死亡證明。 |
圖片附件
|
無
|
回複單位
|
廣州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區分局)
|
回複時間
|
2023-11-21
|
回複情況
|
您好,您所谘詢的事項已作出指引和解答。已於11月21日致電市民回複以下內容:市民稱持有公安出具的關係證明及注明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未提交繼承公證書的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材料包括:1.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2.注明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4.死亡公證書或者殯葬火化證明等材料。詳細辦理資料可關注“廣州不動產登記”微信公眾號 -“辦事大廳”-“辦事指引”第16條查詢。市民表示了解。(黃埔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地址:黃埔區開泰大道603號大壯國際廣場G1棟首層、二層,聯係電話:82394681、82111685) |
回複附件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