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19年8月18日,汪某向某市某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某區規劃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其中要求獲取:“根據國土資源部第40號令土地登記辦法,申請某土地證現在的使用狀況及相關信息”。經某區規劃局審查認定,該信息屬於不動產登記資料,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的規定,作出《告知書》答複申請人應依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查詢該信息。汪某不服,將某區規劃局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訴告知書並判令某區規劃局提供汪某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
【法院判決】
被訴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並無不當,判決駁回汪某的訴訟請求,後汪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及申請再審,均被法院駁回。
【律師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工商登記資料查詢等,屬於特定行政管理領域的業務查詢事項,其法律依據、辦理程序、法律後果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調整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存在差別,該類信息查詢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調整範圍。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申請這類業務查詢的,行政機關應告知其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辦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故本案申請人申請公開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依特別規定申請查詢,而不應當通過政府信息公開途徑獲取,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不動產登記資料時,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十六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
......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