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麵落實國家和省、市、區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進一步加強我區工業與倉儲項目規劃審批便利化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一條 企業在申請辦理投資建設的工業、倉儲項目規劃審批業務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適用便利化措施:
(一)項目納入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範圍;
(二)項目不涉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
(三)項目不涉及對環境質量和周邊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文物保護單位等敏感點存在重大環境影響和環境風險的情況。
第二條 對於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要求且受疫情封控影響的企業,在辦理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業務時,可采取實施要件後補式信任審批,即在取得審查合格的《技術審查報告》後先行辦理,圖紙等其他資料均可在取證階段或解除封控後補充。
第三條 對於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要求且受疫情封控影響的企業,涉及已取得批文有效期延期手續可免予書麵申請,由行政主管機關根據封控情況給予延期1至6個月。
第四條 對於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要求且受疫情封控影響的企業,建設項目規劃審批階段涉及地鐵、供電、文物保護等事項需取得相關部門書麵意見的,由我局牽頭征求。相關部門因疫情防控原因暫時無法提供書麵意見的,我局應通過視頻會議、郵件征求意見等形式征求相關部門初步意見後,采取材料容缺後補方式開展審批工作。
上述受疫情封控影響的企業是指,日常辦公地點在各級衛生健康委員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發布的劃定風險區域、臨時管控通告以及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根據有關規定實施疫情防控措施範圍內的企業。
第五條 對於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要求且涉及疫情防控物資生產、診斷試劑和治療藥物研發及生產的項目或各級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機構明確予以支持的建設項目,可免於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方案審查手續,直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 對於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要求且涉及疫情防控物資生產、診斷試劑和治療藥物研發及生產的項目或各級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機構明確予以支持的建設項目,新增用於疫情防控產品生產存儲的廠房、倉庫建築麵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的,在符合規劃條件及相關國家標準規範、技術規定要求的情況下,由企業參照《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深化承諾製信任審批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穗開管辦〔2021〕13號)、《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2021年承諾製信任審批事項清單的通知》(穗開管辦〔2021〕14號)提交承諾後,免於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七條 鼓勵企業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過程中,運用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簽章等形式申請。企業在申報規劃事項辦理時原則上采取加蓋電子公章的PDF格式文書發放。企業需要提供紙質文件的,可采取EMS郵寄送達;相關費用由我局支付,企業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國內送達地址(含EMAIL地址)。
第八條 鼓勵企業采用線上會議等形式開展前期溝通工作。在疫情封控期間需開展專家評審論證會的,原則上采用信函評審、互聯網等其他非人員聚集形式由我局組織線上會議形式開展;確需召集專家及相關單位線下集體召開評審論證會議的,應由相關單位提出申請,理由充分並經認可,在切實落實國家和市區疫情防控措施後進行。
第九條 項目涉及有關建設、消防、衛生健康等審批事項的,由企業按規定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條 申請人偽造申請材料或申請材料涉及內容弄虛作假,騙取相關批準文件,或現場核實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由我局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申請人自行承擔相應損失。涉及材料後補的,申請人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時補充材料,未及時補充材料的,申請人自行承擔後果。
第十一條 本通知執行期為自發布之日起至省疫情結束,省疫情結束後本通知自動失效(政策措施已經明確執行期的,按已規定的期限執行)。上級政策發生變化或與其禁止性規定相衝突的,按上級政策執行。我局於2020年6月29日發布的《關於疫情防控時期對部分工業項目實施規劃審批便利措施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