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報價單位須知
一、 項目說明
項目單位:廣州市黃埔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項目名稱:廣州市黃埔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常年法律顧問服務項目
項目地點:廣州市黃埔區香雪三路3號
服務範圍:廣州市黃埔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各處室及廣州開發區建設工程設計審查事務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審查中心”)各項法律事務
服務期限:1年
最高限價:人民幣31萬元以內
承包方式:綜合總價包幹
二、 報價單位資格要求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成立時間在3年以上,在廣州市設有常駐服務機構。
(二)律師事務所在廣州市的常駐服務機構必須具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律師。
(三)律師事務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三、 報價文件
(一)內容
1.報價單位情況介紹(加蓋公章);
2.報價單位資格要求證明材料:
(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加蓋公章);
(2)執業許可證(加蓋公章);
(3)資格證明的其他材料;
(4)項目需求全部響應的承諾書(加蓋公章)。
3.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加蓋公章);
4.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
5.報價書(加蓋公章);
6.對照綜合評分表遞交材料(加蓋騎縫章)。
(二) 報價要求
1.報價單位應按“報價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寫;
2.要求報價單位一次性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3.報價單位應仔細閱讀詢價文件的所有內容,按照詢價文件的要求提供報價文件,並保證所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一經發現有虛假行為或惡意低價行為的,將取消其參加詢價或成交的資格,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報價單位的報價為服務期限內,完成詢價文件服務內容的全部費用。
(三) 報價文件的封裝與遞交
1.報價文件的式樣和簽署
(1)報價文件應用文件袋密封好,在文件袋上寫明項目名稱以及報價單位名稱;
(2)報價文件須用不褪色墨水書寫或打印,在詢價文件中已明示需蓋章及簽名之處,報價文件須加蓋報價單位公章,並經報價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名及蓋章;
(3)報價文件的封麵均須由報價單位加蓋公章;
(4)報價文件的任何行間插字、塗改和增刪,必須由報價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在旁邊簽字才有效;
(5)傳真和電傳的報價文件將被拒絕。
2.報價文件遞交
(1)報價文件由報價單位代表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至詢價地點(郵寄送達的應在報價起止時間內送達到詢價地點)。逾期送達的將視為無效。
(2)報價起止時間: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12日,工作日8:30-12:00、13:30-17:00。
(3)報價文件提交地址:廣州市黃埔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廣州市黃埔區香雪三路3號凱通樓525室,郵政編碼:510530)。
(4)聯係人:陳小姐,電話:020-82118847。
四、報價評選原則
(一) 初審標準
報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無效報價文件處理:
1.不符合報價單位資格要求;2.未全部響應項目需求;3.報價超出最高限價。
(二)評選原則
對通過初審的有效報價文件,按綜合評分原則評選,總分為100分。按總得分由高至低排出中標候選人的名次順序,得分最高的單位中標。(綜合評分相同時,以報價低的優先;綜合評分與報價均相同時,由評委會綜合考慮擇優選出中標單位)。
五、合同(協議)簽訂
成交單位收到成交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聯係詢價單位辦理合同簽訂等手續。
第二章 項目需求
一、 項目背景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行法律顧問製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製度的實施方案》的要求,為了保障廣州市黃埔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各處室及審查中心各項事務合法合規開展,更好的依法行政,根據《廣州市政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辦法》(穗府辦規〔2020〕13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行政單位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辦法》(穗埔府規〔2019〕26號)等有關規定,我局將選聘一家有資質的專業律師事務所為我局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二、 項目服務範圍
廣州市黃埔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各處室及審查中心各項法律事務。
三、 項目條件要求
(一)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成立時間在3年以上,在廣州市設有常駐服務機構;
2.在廣州市的常駐服務機構必須具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律師;
3.律師事務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4.律師事務所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服務能力,中標後不得分包、轉包。
(二)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受聘律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忠於憲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質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法律專業畢業,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
3.沒有受過刑事處罰,近3年內沒有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4)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 項目服務內容
(一)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內容。
1.為我局各處室及審查中心的重大法律問題進行決策研究,提供法律意見,為重要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2.參與製定規範性文件及其他內部管理製度,並提供法律論證意見;
3.參與涉及我局及審查中心的複議、訴訟、仲裁、非訴訟糾紛等案件的討論,並提供具有可行性的法律意見;
4.參與我局各處室及審查中心重大項目的洽談、簽約,協助草擬、修改、審查招標文件及政府合同等重要法律文書,並出具法律意見;
5.就我局相關法律事務提供法律谘詢,並出具法律意見;
6.參與重大事項的協調工作,並出具法律意見;
7.協助我局各處室及審查中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提供法律專題講座;
8.每半年以書麵形式向我局彙報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工作情況;
9.我局其他法律事務。
(二)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項目團隊至少包括兩名受聘律師、一名律師助理。一名受聘律師每周到我局現場提供法律服務一次;一名法律專業畢業的律師助理每個工作日至我局政策法規處現場服務,服務期限一年。
五、 項目服務要求
律師事務所及受聘律師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應當出具書麵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受聘律師本人簽名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律師事務所及受聘律師應當對提出的法律意見負責。
六、 項目服務周期
服務期限1年,服務起始時間以合同約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