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資緊張的情況,秉承服務企業的理念,積極響應企業生產需求,2月11日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印發《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的意見》,簡化審批流程,加快推進項目環評文件審批,促進疫情防控重要物資保障企業盡快投入生產。
一是針對性強。針對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醫用護目鏡、消毒機、消毒液、紅外測溫儀、診斷試劑和治療藥物研發及生產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建設項目適用特殊時期信任審批,充分滿足當前緊缺物資生產需要。
二是切實簡化審批流程。正常情況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需曆經文件編製、報批、公示、審批等階段,需要提供較為詳細資料,並且整個流程需三個月左右時限,通過特殊時期信任審批申請人簡要填報項目基本情況並簽訂承諾書,我局1個工作日內即可作出審批決定。
三是同步做好環境管理。我局將信任審批決定共享或抄送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項目納入環境監管,要求特殊時期信任審批建設項目落實各項建設運營期間環境管理措施,確保汙染物達標排放,確保環境風險可防可控。
附件: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特殊時期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工作意見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特殊時期
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文件審批的工作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麵落實各級領導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加大對疫情防控重要物資保障企業的支持,在當前特殊時期結合實際做好審批服務工作,加快推進與疫情防控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促進企業盡快投入生產,經會商區生態環境等部門,特製定本意見。
一、適用範圍
(一)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醫用護目鏡、消毒機、消毒液、紅外測溫儀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的建設項目;
(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診斷試劑和治療藥物研發及生產的建設項目;
(三)應急設施設備、醫療器械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疫情防控緊急重要物資生產保障的建設項目;
(四)各級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機構要求予以支持的其它相關建設項目。
二、適用要求
參照《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印發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承諾製信任審批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埔府規〔2019〕23號),對我局審批權限內,符合本意見適應範圍且滿足以下要求的建設項目實施特殊時期信任審批:
(一)符合當前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要求;
(二)建設場所的權屬清晰合法,滿足現有規劃使用功能並符合控製性詳細規劃要求(或規劃部門出具支持意見);
(三)位於區域水質淨化廠納汙範圍內,運營過程揮發性有機物(以VOCS的量計)排放量低於0.3噸/年,各類酸性廢氣排放量合計低於0.3噸/年;
(四)排放廢水、廢氣不包括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劇毒物質;
(五)無需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無需進行公眾參與;
(六)生產車間與集中居住區、學校等環境敏感點距離不少於100米。
對疫情防控意義重大或產能較大,且對周邊環境敏感點影響可控的項目,經會同區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研究後可適當突破上述適用要求。
三、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認真、如實填寫《申請人承諾書》(附件1)和《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表》 (附件2),相應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需加蓋騎縫章)後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申報係統提交至我局。
(二)我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一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不符合審批要求的,給予書麵情況說明。
(三)審批事項經審批通過後,我局將審批決定、承諾書、情況表共享到區審批監管大數據平台或者抄送區生態環境部門,區生態環境部門將項目納入環境監管。
(四)申請人通過“信任審批”方式取得審批決定後,應按承諾要求在項目建設及運營過程中,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範要求,同步配套建設汙染防治設施,落實各項建設運營期間環境管理措施,確保汙染物達標排放,確保環境風險可防可控,並自覺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申請人通過“信任審批”方式取得審批決定後,應按規定在3個月內完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製並向我局正式申報;確因特殊原因未能在3個月內申報的,經我局研究同意,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
四、法律責任
(一)申請人偽造申請材料或申請材料涉及內容弄虛作假,騙取相關批準文件,或現場核實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由我局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申請人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二)生態環境部門在事中事後監管發現問題,申請人未及時整改到位的,或發生環境汙染等責任事故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三)因申請人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造成損害後果的,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它事項
(一)若建設項目涉及有關規劃、消防、安全生產、衛生健康等問題的,應按規定到相關部門報批。
(二)申請人編製正式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內容應與提交的《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表》相符。
(三)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正式批複後,以環評批複作為排放汙染物許可、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和環境監管的依據。
(四)本意見由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
(五)本意見從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個月。有效期屆滿,將根據疫情防控需求決定是否延期或進行調整。
附件:1.申請人承諾書.docx
廣州市黃埔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