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姓名:莫**
本單位於2024年1月31日對黃埔區聯和街華沙社區華僑社舊村改造項目複建安置工程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立案調查。經調查,2024年1月12日時,項目3號樓電梯井內架已搭設近30米高,未設置連牆件等拉結措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你單位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以上事實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整改通知書及回複、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本單位於2024年4月3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對此,你未作陳述申辯。
鑒於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和建築業類)》(2020年版)第401項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於從輕處罰裁量檔次,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本單位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以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各大銀行(廣州市區各網點)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或者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 號)的規定,自2021 年6月1 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建議您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複議和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