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穗埔建物罰決【2023】004號
名稱:廣州升龍錦盛置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779
法定代表人:桂正浩
地址: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湯村村加衛街12號
本機關於2023年9月8日對你單位升龍桂園項目涉嫌存在無證銷售行為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在升龍桂園項目銷售過程中存在15套住宅無證銷售行為,共計違規收取預售款14227150元,該違規收取的預售款屬於依法應當退賠的款項。以上事實有收款收據、轉賬憑證及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規定。
本機關於2023年11月29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於11月30日向本機關提出聽證申請,本機關已於2023年12月22日組織聽證,經過聽證後認為你單位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房地產與住房保障類)》D101.39,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於一般處罰裁量檔次。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玖萬玖仟伍佰玖拾元零伍分整(¥99590.05元)。(計算基數為:15套已查實違規收取的預付款總額,共計:14227150元;計算比例為:已收取預付款項的 0.7%;14227150X0.7%=99590.05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