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穗埔建罰〔2023〕11 號
姓名:林**
居民身份證: 4415021992****505X
本機關(單位)於 2023 年 08 月 08 日對你(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作為將軍山消防站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的中標單位,君兆建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允許杜**、李*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將軍山消防站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以上事實有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項目戰略合作協議、杜**聘書、人事任命通知、工作聯係函及回複函、杜**解聘書、李*聘書、君兆公司案涉工程收支款流水記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
本機關(單位)於 2023 年 08 月 16 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 由、依據,並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 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築業類)》,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於從輕裁量檔次。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 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 罰 款 人 民 幣 壹 萬 零 玖 佰 捌 拾 玖 圓 壹 角 柒 分(¥10,989.17)。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將罰款繳納 至工商、建設、農業、郵儲、交通、光大、中信、廣發、浦發、 華夏、招商、民生、平安、興業、廣州銀行、中國銀行、廣州農商銀行、浙商銀行、渤海銀行、廣東華興銀行、創興銀行、華潤銀行、東莞銀行、南粵銀行、江西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 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黃埔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 之日起 6 個月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 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 年 09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