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名稱:廣東鑫塔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9W0E
本單位於2023年06月09日對悅商地產黃埔東路項目—住宅(自編號1#—3#)【±0.000以上】項目2#塔吊未按照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作業的行為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負責安裝的2#塔吊懸臂端高度超過說明書允許範圍,存在未按《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第10.1條和《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 196-2010)第3.4.7條要求進行安裝作業的行為,違反了《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已按要求整改,未造成危害後果。以上事實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整改通知書及回複、檢測報告、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本單位於2023年08月04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和建築業類)》(2020年版)第363項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於從輕裁量檔次。依照《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本單位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壹萬圓整(¥10000.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各大銀行(廣州市區各網點)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或者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 號)的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建議您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複議和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