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建材廣州工程勘測院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19****817M
本單位於2023年5月26日對B2棟廠房、B3棟廠房項目土方開挖及基坑支護工程項目未按基坑監測方案頻率要求實施現場監測的行為立案調查。經調查,2023年2月23日至3月5日期間,該項目正在進行承台及墊層施工,你單位監測報告顯示的監測頻率為5天監測1次,而監測方案要求該施工階段的監測頻率為2天監測1次,存在未按監測方案要求的監測頻率進行現場監測的行為。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以上事實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整改通知書及回複、監測報告、監測方案、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本單位於2023年7月28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 據,並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於2023年7月31日以《關於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告知回複》提出陳述及申辯意見:一是確認違法情況屬實,並接受罰款,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未提出異議;二是懇請免於在“信用中國”信息平台公示處罰信息。經複核,在“信用中國”信息平台公示處罰信息,是依法行政的具體要求,本單位無權免除該行政處罰決定在“信用中國”信息平台公示,不予采納該意見。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和建築業類)》(2020年版)第406項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於從輕處罰裁量檔次。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圓整(¥12000.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各大銀行(廣州市區各網點)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或者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 號)的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建議您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複議和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