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省市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曆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工作要求,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設過程中做好文物保護和安全防範工作,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法〉辦法》和《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等規定,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建設項目文物保護工作,提高文物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
(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曆史建築,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批準前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並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後方可實施。
(二)建設單位應落實文物保護首要責任,在地下文物埋藏區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在地下文物埋藏區以外進行大型工程(占地麵積三萬平方米以上)建設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尚未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應當依法申請考古調查、勘探,對未按照規定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三)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共同建立健全完善文物保護工作機製,在施工合同條款中增加文物考古勘驗保護相關內容,堵塞施工管理漏洞,加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宣傳引導。
(四)在文物建築影響範圍內的拆除工程,建設單位應製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將專家審核意見及審核材料報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加強施工過程中對曆史建築文物的保護,嚴禁損害曆史建築文物
(一)施工單位應落實文物保護主體責任,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內開展建設工程或者其他建設活動;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文物埋藏,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上報區文物行政部門處理,配合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
(二)項目施工對文物安全及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時,施工單位應采取有效文物保護措施,並按要求製定安全防範方案。
(三)毗鄰曆史建築文物開展施工的,開工前應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曆史建築文物及其周邊地塊的地質情況進行勘察;施工過程中應選擇振動較小的機械品種,避免基坑不穩導致建築文物沉降;應對工地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全麵圍蔽,曆史建築本體周邊明確劃定不少於5米控製界限並設立標誌;施工中不得改變界限原有地形,界限內不得堆放餘泥及建築垃圾,並保證場地排水通暢。
(四)曆史文化遺產有損毀危險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並立即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三、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及預警監測
(一)各建設項目參建單位應履行保護文物的義務,確保文物安全。建立健全完善文物保護工作機製以及預警監測機製,開展數字化監測工作,對文物建築基礎沉降、水平位移、震動進行監測,達到提前預知、管控結合、防患未然。
(二)我局將會同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加大檢查力度,區質監站、建管中心要加強對涉及文物保護建設項目的檢查,嚴厲打擊未經審批擅自施工、不按方案野蠻施工,發現涉及文物違法線索及時移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形成有效震懾,確保建設項目文物保護工作落實到位。
特此通知。
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