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穗埔建園罰[2023]2號
名稱:廣州鴻大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563956233B
法定代表人:梁**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東環街番禺大道北555號天安交流中心705室
根據區檢察院檢察建議書,我局於2022年12月14日對水西村華裏街7號旁古樹被砸毀事件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負責廣州市黃埔區長嶺街水西社區元貝片舊村改造項目拆遷施工工程,你單位駐場總負責人明知在拆遷場地中有古樹,在沒有製定避讓和保護措施、沒有依照相關法規辦理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於2021年03月16日安排工人對廣州市黃埔區長嶺街水西社區水西村華裏街7號房屋進行拆卸工作,致使拆除房屋倒塌將編號為44011201200302894,樹齡130年的在冊荔枝古樹離地麵1米多的高度被砸斷,未立即采取相關補救措施導致古樹死亡,現古樹已滅失。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外部單位案件移交資料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的相關規定。
本機關(單位)於2023年02月23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關於印發《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的規則》《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房地產和住房保障類)》《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城鄉規劃建設類)》的通知》,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於輕微裁量檔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侵害、恢複原狀,並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擅自遷移、砍伐古樹名木,損害古樹名木致死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根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侵害、恢複原狀,並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擅自遷移、砍伐古樹名木,損害古樹名木致死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各大銀行(詳見《黃埔區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黃埔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印章)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