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穗埔建園罰[2023]1號
名稱:廣東省基礎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000*****20487
法定代表人:方**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99號天涯樓19-20層
本機關於2022年10月20日對輿情反映黃埔東路丹水坑段綠化樹木被挖走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於2022年09月17日,在新塘大道至黃埔東路(開創立交)廣州南波段DN1200供水管網改造工程等2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一體化(第2標段)工程丹水坑路口段施工過程中,在未申報綠化遷移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遷移中間綠化帶樹木,樹木樹種均為大腹部木棉,數量為35株,胸徑約30-48.5cm。以上事實有《現場調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州市綠化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砍伐樹木,但生產綠地、個人自有房屋庭院內的零星樹木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遷移、砍伐適用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的規定。
本機關於2023年02月08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廣州市綠化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一)擅自砍伐或者遷移樹木的,處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根據《廣州市綠化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一)擅自砍伐或者遷移樹木的,處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各大銀行(詳見《黃埔區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黃埔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 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