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人名稱:廣東合建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42366****06XB
住所:豐順縣湯坑鎮湖下開發區銅湖路22-23 號
本單位於2022年6月23日對廣東合建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承建的火村“三舊”改造二期融資區住宅(自編號J1、J2、J3)、商業S4及地下室、15班幼兒園項目未落實工人實名管理有關工作的行為 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在進行火村“三舊”改造二期融資區住宅(自編號J1、J2、J3)、商業S4及地下室、15班幼兒園項目施工管理期間,精裝修分包單位廣東順司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實實名製管理,你單位存在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的情況。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實名製係統查詢情況、分包合同、工人勞動合同 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的規定。
本單位於 2022 年 9 月 13 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築業類)》B1101.56.2,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於從輕處罰裁量檔次。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人民幣):陸萬元整(60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各大銀行(廣州市區各網點)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