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陳**
本單位於2022年5月10日對科力新能雲計算IDC數據中心及高端製造項目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行為立案調查。經調查,你是建勘勘測有限公司派駐該項目的基坑監測項目負責人,你單位在該項目的基坑監測過程中,存在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行為。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已按要求整改,未造成危害後果。以上事實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整改通知書》、《現場照片》、《監測方案》、《監測簡報》、《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本單位於2022年7月29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築業類)》(2020年版)第406項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於從輕處罰裁量檔次。
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本單位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2000元(大寫:人民幣貳仟元整)。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各大銀行(廣州市區各網點)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或者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 號)的規定,自2021 年6月1 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建議您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複議和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