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自然人姓名:康*
本單位於2022年2月23 日對“商業(自編號2#商業樓、自編號3#商業樓、自編號4#商業樓)”(以下簡稱“駿昇二期”)涉嫌存在掛靠、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調查,你時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中濠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出借資質給自然人曹陽清用於駿昇二期實際施工。以上事實有相關合同、詢問筆錄、法院判決書 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的規定。
本單位於2022 年 4 月 27 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穗埔建書〔2022〕10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穗埔建聽書〔2022〕03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並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於2022年5月5日提出聽證申請。本單位於2022年5月25日組織聽證,經過聽證後認為你的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築業類)》B301.61,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於從輕裁量檔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三條 的規定,現責令你:
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根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三條 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貳萬肆仟捌佰叁拾貳元壹角陸分(24832.16元)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