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穗埔建園罰[2022]17號
姓名:朱**
居民身份證:4****************5
住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
本單位於2022年04月15日對時代天韻16棟31號附近公共綠地上的樹木被挖走立案調查。經調查,你2020年8月安排施工人員挖走了時代天韻小區16棟31號旁公共綠地上的10株細葉欖仁樹(樹木胸徑8-10厘米)。該事項未辦理砍伐遷移樹木審批手續。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州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遷移樹木或者修剪直徑五厘米以上的枝條,但私人庭院內的樹木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下列原因確需砍伐、遷移、修剪的,應當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規定。
本單位於2022年05月13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你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林業園林規[2018]1號)第118項,你的違法行為屬於較輕裁量檔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廣州市綠化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擅自砍伐或者遷移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綠化賠償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的規定,現責令你: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各大銀行(廣州市區各網點)(詳見《黃埔區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黃埔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