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 廣東上城建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79****446U
住所(地址): 廣州市越秀區白雲路38號901自編912D
本單位於2022年1月17日對文衝城中村改造項目住宅(自編號F1、F2、F3、F4、F7)、地下室[±0.000以上]項目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行為立案調查。經調查,2022年1月10日,你單位在該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F2棟二層露台及15樓樓梯臨邊防護缺失等安全隱患,未及時排查及采取技術、管理措施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已按要求整改完成,未造成危害後果。以上事實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整改通知書、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本單位於2022年3月28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本單位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各大銀行(廣州市區各網點)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或者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 號)的規定,自2021 年6月1 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建議您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複議和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 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