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穗開房管罰[2022]1001號
當事人:
(法人)名稱:廣州市品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D2UWB4F
住所(地址):廣州市黃埔區廣汕公路335號
本單位對你單位涉嫌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預售商品房、收取預付款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在星彙尚景花園項目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預售商品房、收取預付款的行為。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規定。
本機關執法人員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並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叁仟貳佰貳拾捌元玖角柒分罰款。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各大銀行(詳見《廣州市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黃埔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