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姓名:蘇*
身份證號碼:4409241971****4939
本單位於2021年12月24 日對廣州市第十二人民醫院易址新建項目(選址調整一期工程)土石方工程涉嫌違法分包立案調查。經調查,你任法定代表人的廣東中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承接廣州市第十二人民醫院易址新建項目(選址調整一期工程)土石方工程後將土石方工程中土方開挖、餘土棄置部分違法分包給自然人張誌光實際施工。以上事實有相關合同、結算確認、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的規定。
本單位於 2022 年 3 月 9 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並告知享有申請聽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未申請聽證亦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築業類)》B301.62.1,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於一般裁量檔次。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七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捌仟貳佰伍拾叁元捌角肆分(8253.84元)。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 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