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壯大若幹措施》已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金融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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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1月31日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進一步支持
中小企業發展壯大若幹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堅持製造業當家,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進一步激發中小企業活力和發展動力,全力紓解中小企業困難,穩定和增強企業信心及預期,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特製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製。按照政府主導、精準補償、風險分擔的原則,建立區級普惠貸款風險補償機製,重點對合作銀行發放的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以及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產生的不良貸款給予風險補償。年度資金補償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風險分擔比例不超過25%,與廣州市普惠貸款風險補償機製聯動,最高風險分擔比例將達到75%,進一步激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普惠型中小企業貸款的支持力度。(責任單位:區金融局)
二、建立助企應急資金周轉支持機製。對產業帶動能力強、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發展前景好、信用記錄良的重點企業實行名單製管理,引導合作機構采取市場化模式,為名單內資金周轉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提供短期資金周轉過橋服務。對合作機構發放符合條件的周轉資金給予年化不超過1.5%的資金成本補貼。(責任單位:區金融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組建中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基金。組建10億元規模的中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基金,為生產經營暫時麵臨困難但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股權投資等支持,重點投向本區強鏈補鏈延鏈產業領域。(責任單位:區金融局、開發區基金集團)
四、用足用好貨幣信貸、貸款貼息政策。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用好用足支小再貸款、科技創新再貸款、再貼現、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等貨幣政策直達工具,持續增加貸款投放,落實好續貸政策,統籌考慮展期、續貸、重組等手段積極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企業貸款成本(實際支付貸款利息及擔保費用)給予10%的補貼,每年最高50萬元。(責任單位:區金融局)
五、適當放寬產業用房分割轉讓限製。對製造業企業在工業用地上已確權登記,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對分割登記、轉讓作明確限製的產業用房,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後,可按幢、層、間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轉讓,最小單元的建築麵積不低於500平方米。產業用房轉讓的比例不超過總計容建築麵積在扣除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計容建築麵積後的60%。(責任單位: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投資促進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
六、給予優質企業租金補貼。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財政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實際租用辦公用房、生產用房租金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責任單位: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
七、助力企業尋商機、拓市場、搶訂單。支持中小企業通過多種形式尋找合作夥伴、開拓市場、穩定訂單份額。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財政資金,對參加國際、國內的專業展銷會、大型博覽會等重要宣傳、推介、展會活動的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實際支出的展位費、租賃費等的50%給予最高30萬元補貼。(責任單位:區商務局)
八、建立應用場景“機會清單”發布機製。常態化梳理智能製造、智慧城市、交通、政務、文旅、教育、醫療等領域有市場需求的應用場景,組織發布應用場景“機會清單”,鼓勵中小企業圍繞“清單”提供解決方案,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不斷延伸拓展市場空間。(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九、強化能源安全穩定供應。在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情況下,科學實施有序用電,合理安排錯峰用電。大力推動企業合理安排生產計劃,同時注冊及參與虛擬電廠和需求側響應,享受相應補貼。推動產業鏈龍頭企業梳理上下遊重點企業名單,保障產業鏈關鍵環節企業用電需求,維護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確保企業已有訂單正常生產,防範訂單違約風險。(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黃埔供電局)
十、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支持企業合法經營,保護企業家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深化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加快推進全國首批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建設,打造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全鏈條服務體係。堅決破除各種不合理門檻和限製,在市場準入、審批許可、招標投標、軍民融合發展等方麵打造公平競爭環境,提供充足市場空間。持續深化清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專項行動,開展失信聯合懲戒。(責任單位:區各有關部門)
本措施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中小企業或機構。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其中直接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工作分工另行製定行政規範性文件予以細化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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