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
現將《舊村改造工作中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0日
舊村改造工作中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經營
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助推我區農村集體舊村改造工作,規範舊村改造過程中的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工作,保障農村集體及成員的利益,結合黃埔區實際,製定本指導意見。
一、工作目標
推動我區農村集體舊村改造取得一定進展,提升舊村改造過程中農村集體經營管理水平,規範舊村改造前期服務商采購和運作、公開引入合作企業流程以及項目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監督工作,確保舊村改造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和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建設,促進高質量發展。
二、規範農村集體舊村改造前期服務商采購和管理工作
(一)農村集體舊村改造前期服務商采購工作,市、區有相關政策要求的,嚴格按照要求開展采購工作;市、區未有相關政策要求的,采購工作在鎮(街)的指導、監督下,由農村集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自行開展采購工作,農村集體應將采購方案報鎮(街)審核後按“四議兩公開”程序進行民主決策,並在農村集體公開欄、區農村集體“三資雲”平台進行同步公開。
(二)農村集體采購舊村改造前期服務商方案必須明確包括但不限於勘測、基礎數據摸查、設計等舊村改造前期必須開展的服務工作內容和前期各項服務的總預算、費用支付方式、超預算的決策方式等內容。勘測、基礎數據摸查、設計等舊村改造前期服務工作須聘請其他專業機構等實施的,省、市、區有相關政策明確規定或指引的,按照相關規定或指引開展。省、市、區未明確規定或指引,采購前期服務商方案已明確前期各項服務工作的采購或實施方式的,依采購前期服務商方案執行;采購前期服務商方案未明確前期各項服務工作的采購或實施方式的,由農村集體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依規開展采購工作,確定專業機構後交由前期服務商跟進相關工作。
(三)前期各項服務費用如通過農村集體直接支付,須納入農村集體財務核算。
(四)街(鎮)應會同農村集體規範前期服務協議內容,對服務商服務期間的工作進行跟蹤、監督,保障農村集體利益。
(五)納入舊村改造範圍的農村集體資產如在舊村改造前農村集體不再對外出租,農村集體應及時在區農村集體“三資雲”平台辦理資產閑置手續,資產由農村集體自主管理;如有企業擬向農村集體支付資產閑置補償的,農村集體可以與企業依規簽訂閑置補償協議;農村集體在確定舊村改造合作方前,集體資產未通過區農村集體“三資雲”平台交易的,不得交付他人經營使用。
三、規範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工作
農村集體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含合作意向企業)按照《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的通知》(穗建規字〔2020〕16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舊村改造合作企業引入及退出指引的通知》(穗建規字〔2023〕2號)和《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舊村改造合作企業公開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的通知》(穗開更新規字〔2023〕1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四、加強舊村改造項目公司監管工作
(一)加強風險管控,規範項目公司章程
農村集體與合作企業簽訂的《合作補充協議》應明確涉及農村集體關鍵利益的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公司運營管理模式、項目公司運營成本、項目公司舉債、項目公司審計、處分項目公司股權及其他權益、複建區安置物業和公建配套(與農村集體權益相關的)工程實施及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的選取和項目實施)、項目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程序等涉及農村集體權益的事項(詳見附件1),並把上述約定納入項目公司章程。
項目公司章程須與農村集體的組織章程對接且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及農村集體章程相抵觸,不得有侵犯農村集體及成員合法利益的內容。項目公司章程須由農村集體提交民主表決通過並經項目公司股東簽名或蓋章後實施。
街(鎮)應牽頭組織農村集體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對項目公司章程進行風險評估,梳理存在風險清單並加強風險管控。在項目公司運營過程中,如發現有損害農村集體或成員利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附件2所列情形),農村集體應積極與合作企業溝通協調,及時變更或補充《合作補充協議》的相關條款以規避風險,同時完善調整項目公司章程。
對於本指導意見實施前已在運行的項目公司,由項目的農村集體在原來合作協議基礎上,自行與項目合作方友好協商,加強溝通完善和監督、監管,保障農村集體或成員利益不受損害,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公司章程》如不符合本指導意見要求的或存在有損害農村集體或成員利益風險的,農村集體按照上述要求調整完善《合作補充協議》內容和項目公司章程。
(二)規範項目公司運營管理
1.規範項目公司組織架構。項目公司須明確公司股東成員、董事會成員、監事會及其他管理層人員的組成。農村集體應安排理事會成員依法依規出任項目公司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項目公司的董事長由農村集體提名擔任,並擔任法定代表人,農村集體出任項目公司董事會成員人數依據農村集體在項目公司的占股比例合理明確出任項目公司董事會成員人數。有條件的農村集體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或專業管理人員參與項目公司的日常管理、監督工作。
農村集體確定出任項目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其他管理層人選(不含一般工作人員,下同)應按城市更新相關政策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如城市更新相關政策未有規定的,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農村集體“三資”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項目公司應定期召開董事會會議,集體研究項目公司重大事項或通報項目公司近期運營、管理情況。
2.規範項目公司財務核算。項目公司由農村集體進行獨立運營管理的,須嚴格按照農村集體財務核算規定納入區農村集體“三資雲”平台進行核算;項目公司由合作企業與農村集體雙方共同經營管理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進行管理和財務核算;本意見印發前采用自主改造但實際經營方式為雙方共同經營的項目公司,按本條款執行。
3.建立項目公司監督機製。一是建立健全項目公司內部監督機製,出任項目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的農村集體理事會成員應定期向農村集體彙報項目公司運營情況,涉及項目公司重大事項的,應按“一事一報”原則及時彙報。二是建立外部監督機製。屬地街(鎮)會同區城市更新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司法局、區信訪局每年組織農村集體開展項目公司風險排查工作。每年街(鎮)須牽頭組織農村集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公司履行公司章程情況、重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及是否侵害農村集體切身利益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農村集體全體成員公開。區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項目公司開展專項審計等監督工作。
4.加強項目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農村集體應結合實際情況獨立或參與項目公司經營管理,不得將項目公司全權委托合作方經營管理。項目公司涉及複建區安置物業和公建配套(與農村集體權益相關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工作的,由項目公司按照章程規定、依“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依規開展;未經農村集體和區城市更新部門書麵同意,項目公司和改造實施主體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處置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改造實施主體在項目公司的股權及相關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增資擴股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提供承諾函、擔保函等)。
5.農村集體將留用地或留用地指標納入舊村改造項目中,農村集體應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就該留用地或留用地指標開展資產價值評估,評估結果經本農村集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確認後,作為與合作方對涉及土地或物業分配比例的依據,分配方案應經農村集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同意。
6.規範項目公司股權轉讓工作。項目公司涉及股權轉讓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有關城市更新政策、《公司章程》及《合作補充協議》執行。
五、加強舊村改造涉及農村集體資產處置工作管理
(一)加強舊村改造前期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管理工作。在推進舊村改造各項工作時,農村集體須對部分集體物業(固定資產)進行拆除的,區農業農村局、街(鎮)結合職責指導農村集體按照農村集體“三資”工作相關政策要求對資產台賬進行相應處理。
(二)規範舊村改造工作中涉及農村集體固定資產處置等業務的會計核算工作。舊村改造工作中涉及到包括固定資產處置、農村集體土地流轉、農村集體土地基金收支、農村集體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等業務的會計核算工作,區農業農村局、鎮(街)結合職責指導農村集體按照農村集體“三資”工作相關政策要求開展會計核算工作。
六、優化農村集體舊村改造事項決策工作。
針對舊村改造工作任務重、時間緊、涉及麵廣、情況複雜等因素,涉及舊村改造業務事項的決策,在確保農村集體成員真實意願表達的前提下,支持農村集體依法依規采取分組的方式進行表決。
農村集體依規將項目公司所持有的股權按城市更新政策規定全部轉讓給競得合作企業後項目公司的管理活動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市、區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如有變化,以最新規定為準。
附件:1.項目公司納入民主表決重大事項清單
2.項目公司負麵清單
附件1
項目公司納入民主表決重大事項清單
附件2
項目公司負麵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