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埔區
規範永和街、九佛街、龍湖街、新龍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資格認定的
指導意見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黃埔區規範永和街、九佛街、龍湖街、新龍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資格認定的指導意見》業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黃埔區規範永和街、九佛街、龍湖街、
新龍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
資格認定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全麵開展清產核資,進行身份確認、股份量化,推動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新機製,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的要求,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有序落實股份製改革工作,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現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的意見》《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粵府令第18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穗府〔2019〕11號)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指導意見。本指導意見僅適用於永和街、九佛街、龍湖街、新龍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一、基本原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資格的界定遵循“依法依規、男女平等、尊重曆史、兼顧現實、公平合理、實事求是”的總要求。鑒於我區永和街、九佛街、龍湖街、新龍鎮的實際情況,股東身份認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粵府令第189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村規民約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在製定和執行過程中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二)尊重曆史。要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曆史,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形成的曆史,尊重過去由於政治、經濟、體製、政策等曆史原因形成的傳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限。
(三)兼顧現實。要照顧農村經濟秩序和現實狀況,綜合考慮不同曆史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成員)的勞動貢獻。
(四)程序規範。股東身份認定工作要按照程序開展,明確職責分工,落實責任人員,做到流程嚴格、標準一致、民主公開、合法規範。
(五)群眾認可。必須交由全體股東(成員)大會充分協商、民主決定,而不能由少數人決定。股東資格認定辦法實行“四議兩公開”,即村(社區)黨組織提議、黨經聯席會議商議、農村集體黨員大會審議、農村集體股東(成員)大會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
本文所指的股東資格,是專指在股份製改革中,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配股資格。
二、股東資格的取得
股東資格認定要以戶籍關係為基本依據,結合土地承包、長期居住地、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義務履行等因素,兼顧各類成員群體的利益,特別注重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根據取得方式,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資格分為原始取得、新增取得和表決取得三類。具體股東資格的取得規定如下:
(一)原始取得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
1.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隊員,戶口保留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人員,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
2.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時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生的子女,戶口登記並保留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
(二)新增取得
自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時起,在原戶籍地未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資格或未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按照現戶籍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政策或組織章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
1.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成員)建立合法的婚姻關係、收養關係或撫養關係,戶口遷入並一直保留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人員,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
2.因國家建設或其他政策性原因,有政策文件為依據,將戶口遷入並一直保留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人員,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
3.戶口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並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人員,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表決已經確定股東身份,屬於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
4.經行政決定、司法裁判等有效法律文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的,屬於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
5.本組織成員自取得股東身份之日起所生的子女,戶口登記並一直保留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依法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屬於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
6.戶口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並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一直享有股東(成員)權益的人員,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
7.其他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組織章程規定符合股東資格的人員,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
(三)表決取得
自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時起,在原戶籍地未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資格,股東資格界定時間節點止,戶口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但不符合新增取得規定的,戶口遷入、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是否屬於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必須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表決確定。經申請人自願書麵申請,按照民主議事程序,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充分協商、民主表決通過,經公示無異議後取得股東身份。
三、在固化時間節點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具備配股資格,本次配股時不配給股份:
(一)已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征地時或征地後“農轉非”已領取或帶走安置補助費以及征地招工安置者;
(三)已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成員(股東)資格的;
(四)已納入國家公務員或事業單位編製管理人員,現役軍官、士官(不符合保留股東身份規定的);
(五)已移居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區)並取得所移居國家國籍或地區永久居留權的;
(六)本人以書麵形式自願放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資格的;
(七)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表決通過或組織章程明確規定不符合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資格的其他情況。
四、股東資格的保留
股東屬於以下情況,戶口暫時遷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股東資格保留:
(一)原戶籍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全日製在校學生;
(二)原戶籍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服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三)原戶籍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服刑、戒毒期間的人員;
(四)其它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章程等規定,或經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同意保留資格的人員。
在股份製改革時,以上人員具有配股資格。如有其它特殊情況的,可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事程序表決確定。
五、股東身份認定的操作程序
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章程和本指導意見,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資格認定工作,具體認定程序如下:
(一)成立組織、宣傳動員
在街鎮工作組的領導下,經聯社股份製改革工作組負責指導和參與經濟社股東身份認定工作,經濟社在本村股份製改革工作組的基礎上吸收部分熟悉情況的村民代表組成本社股東身份調查小組,負責本社股東身份認定工作。利用各種聯係方式和宣傳渠道向全體村民宣傳股東身份認定的意義和時間節點,確保每位群眾的知情權。
(二)會議表決、製訂辦法
經聯社(經濟社)在街鎮的指導下根據本指導意見製定股東身份認定辦法。經聯社(經濟社)將股東身份認定辦法提交街鎮審核。街鎮對辦法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認定辦法提交農村集體股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對法律法規、組織章程和本指導意見沒有明確規定的個別情況,可以召開股東(成員)大會專題討論表決。將民主表決通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認定辦法在公示欄進行公示。
(三)調查摸底、發布公告
在充分宣傳的基礎上,全麵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並進行真實性調查,摸清股東結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登記公告,明確登記對象、登記時間節點、登記時間、登記方式等內容。股東登記可以采取在原有名冊基礎上進行公示,然後補充完善和申報補登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告中應明確補登的範圍和時限要求,並進行股東身份初審。
(四)一事一議、民主決策
對特殊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身份的認定要按照“一事一議”民主程序,由股東身份調查小組進行身份初審,提交該人員所在經濟社股東大會民主協商認定股東身份。
(五)名單審核、審核公示
經聯社、經濟社組織搜集、調查初審、異議複查、統計彙總等具體認定工作。村(居)民應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若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欺騙手段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資格的,或者在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資格後又取得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資格的,一經發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取消其股東資格。經濟社股東資格認定工作小組根據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認定辦法提出符合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身份的人員名單,進行一榜公示;無異議的,交經聯社股份製改革工作組審核。審核通過後,將符合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身份的人員名單進行二榜公示;無異議的,經本村股東(成員)大會表決確定名單,進行三榜公示。每榜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六)登記與存檔
經上述程序確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參照公安部門戶籍管理辦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的身份證、戶籍、配股情況、婚姻及家庭成員狀況等進行核準,將相關證明材料複印存檔,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名單和配股情況造冊登記,並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信息錄入“黃埔區農村集體‘三資’平台”設置的“農村集體成員管理係統”管理模塊,實行信息化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資格實行實名登記製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編製股東名冊及股東變動名冊,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街鎮工作組要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身份認定工作的組織領導,吸收熟悉情況、基層工作經驗豐富的幹部加入工作組,組建股東身份認定工作機構、協調機構,把好各經濟社民主程序關,確保知曉率和參會率,及時協調處理因股東身份認定引發的各類矛盾和問題,確保工作任務按時順利完成。
(二)加強宣傳引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資格認定工作應當在區、街鎮的統一指導下,由經聯社、經濟社集體經濟組織具體組織實施。形成人員信息等資料統一由經聯社、經濟社集體經濟組織存檔備查,街鎮核查,經聯社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身份認定辦法在工作結束後報區農業農村局留存。
(三)嚴肅工作紀律
各街鎮、經聯社(經濟社)黨員幹部在股東身份認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紀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如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