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埔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黃埔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業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黃埔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各項管理製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村經濟體製,深化農村經濟體製改革,確保集體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明晰集體資產產權,規範本社資產的經營和管理,保障集體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粵府令第189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規定,結合本社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曆史沿革】 本社在人民公社體製時期是 公社 大隊 生產隊,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之後至股份合作製改革之前為廣州市黃埔區 經濟聯合社。
第三條【名稱與住所】
本社的全稱: 。
名稱縮寫: 。
本社住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上的登記為準) 。
第四條【宗旨方針】 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以村級黨組織為領導核心並在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自主決定經營管理事項,接受所在街鎮與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在堅持社會主義集體所有製的前提下,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規範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探索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現形式,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促進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為股東提供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實現共同富裕。
第五條【地位】 本社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股分紅、依法納稅;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社是以資產為紐帶、社區股股東為成員的綜合性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職責】 本社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營管理屬於本社股東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資產;
(二)經營管理依法確定由本社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資源性資產及其他資產;
(三)管理政府撥給的補助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和資金;
(四)辦理集體土地承包、流轉及其他集體資產經營管理事項;
(五)為本社股東提供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
(六)每年按要求向上一級黨組織及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社的運行情況,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四議兩公開】 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股東有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村級重大事項決策按要求實行“四議兩公開”,堅持“先黨內、後提交”程序,“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實行“四議兩公開”,即“黨組織提議、黨組織委員會和董事會(以下統稱社委會、理事會為董事會)班子商議、農村集體黨員大會審議、報請上一級黨組織審定後召開股東大會(或經過授權的股東代表會議)決議,實行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需經“四議兩公開”程序決策的事項與標準按區、所在街鎮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章資產產權和股權設置
第八條【資產範圍】 本社所有的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本社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塗、水域等自然資源;
(二)本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等資產;
(三)本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業的資產;
(四)本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或者購買、兼並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以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合作所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股權;
(五)本社及社辦企業設立的專項資金,國家征用征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生態公益林補償費中屬於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本社“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形成的資產;
(六)本社及社辦企業、公益事業單位擁有的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等農業資產;
(七)本社及社辦企業、公益事業單位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以及所產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資產;
(八)本社及社辦企業、事業單位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九)本社所有資產的經營管理收益以及屬於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十)本社及社辦企業、公益事業單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助、捐贈的財物和國家無償撥款、補貼、減免稅賦等形成的資產;
(十一)依法屬於本社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九條【股份製原則及目標】 本社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實行折股量化,變集體資產共同共有為按份(股)共有,變成員為股東,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民主監督、管理科學的集體資產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
第十條【清產核資】 本社清產核資至 年 月 日止,資產總額為 (大寫: ),負債總額為 (大寫: ),淨資產總額為 (大寫: )。
第十一條【股權量化】 本社經營性資產按社區股和社會股設置股權全部量化到個人,隻設個人股。根據清產核資確定的經營性資產總值為總股本,折成等額股份。
第十二條【集體資產權屬】 對本社集體資產權屬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街鎮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社集體資產權屬爭議涉及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股 東
第十三條【股東資格界定總要求】 股東資格界定遵循“依法依規、男女平等、尊重曆史、照顧現實、公平合理、實事求是”的總要求。
第十四條【股東資格界定時間節點】 年 月 日
時為本社股東資格界定時間節點。
第十五條【股東資格界定】 本條參照各農村集體股東資格認定辦法進行完善。
具體內容各社可根據實際情況列明。
第十六條【造冊備案】 經界定,本社的社區股、社會股股東名單,由董事會負責登記造冊,並報所在街鎮備案。
第十七條【配股原則及股權流轉】 本社經營性資產按本章程配股以後實行“生不增,死不減;進不增,出不減”的固化原則,采取“量化到人、固化到戶、戶內共享”的靜態模式。即每戶的股權份額不隨人口增減變動而調整。股東的股權流轉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經董事會同意,股東大會審核通過,本社社區股股東的股權可以在本社範圍內依法流轉。社區股股東的個人股份(戶持股份)不得超過本社總股份的5%。
(原實施股份永久固化到人的農村集體股份製改革的內容不作改變,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本示範章程中涉及股份製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八條【股權證書】 本社對股東發放股權證書,作為股東身份證明。股東憑股權證書領取股份分紅。股權證書不得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或損毀,應及時向本社董事會申請補辦。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機構組成】 本社設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董事會、監事會;可以根據上級組織或主管部門的相關規範文件要求和實際管理需要,增設、變更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權力機構】 股東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由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社區股股東(戶代表)組成。凡涉及股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提交股東大會(或戶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製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二)審議、決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未明確的情況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備本社股東的資格;
(三)審議、決定土地承包方案、集體資產產權量化折股及股份配置或認購、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股東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方案;
(四)審議、決定由1/10以上有選舉權股東提出異議的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
(五)決定本社的合並、分立、解散;
(六)決定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
(七)決定較大數額的舉債;
(八)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成員大會可以直接決定由成員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也可以授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本條款第一項、第五項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一般每 年召開 次。股東大會由具有選舉權的股東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由 2/3 以上的戶代表參加;股東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所作決定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有效。
經 1/10 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三條【股東代表的產生】 本社股東代表人數一般不得低於總股東的3%(按照3%比例計算不足15人的,不得少於15人;人數較多的,由所在街鎮指導農村集體決定),由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名本社社區股股東組成。依照本章程確認為本社股東代表的,由董事會負責登記造冊,並報所在街鎮備案。
第二十四條【股東代表會議職權】 股東代表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項規章製度;
(二)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選舉或罷免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三)審議農村集體企業改製、集體資產處置、投資、借貸、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事項;
(四)審議發展規劃及集體資產業務經營目標、經營方式和經營方案;
(五)審議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和決算方案及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
(六)審議決定年度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預留公益金、公積金、福利費;
(七)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審議董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所屬經濟實體負責人的人選、資格、任期和薪酬;
(九)審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十)審議經濟項目投資、公益項目投資;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可以由股東代表會議審議的事項;
(十二)確認經濟聯合社股東代表具體人數,並報街鎮備案。
(各社可根據實際,結合原章程具體列明或調整)
第二十五條【股東代表會議議事規則】 股東代表會議由董事會、監事機構成員和股東代表組成,股東代表會議中的股東代表一般應當占股東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4/5以上;股東代表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不得委托投票。
股東代表會議由董事會召開,一般每 年/季/月召開一次,股東代表會議由本社2/3以上的股東代表參加,所作決議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2/3以上通過;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公示5個工作日;1/10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重新表決。
第二十六條【臨時股東代表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0日內召開臨時股東代表會議:
(一)1/5以上股東代表書麵提議;
(二)1/10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書麵提議;
(三)監事會書麵提議;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
董事會在 日內沒有正當理由不主持召開臨時股東代表會議的,監事會向所在街鎮申請指導和幫助,在之後 日內主持召開臨時股東代表會議。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的構成】 董事會是本社的常務決策和管理機構,由 人組成,設董事長 1 名,副董事長 名。
經聯社董事會成員候選人由街鎮黨(工)委提名;經濟社董事會成員候選人由村級黨組織提名,並報街鎮黨(工)委審核。
董事長原則上應為中國共產黨黨員。董事會成員主要從共產黨員、返鄉大學生、複員退伍軍人、帶頭致富能力強的鄉賢、外出經商務工人員等人員中經法定程序擇優選取。董事會成員應積極向黨組織靠攏,在2026年前,全部經聯社、經濟社董事長(理事長,社長)具備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
經濟社中沒有合適的人員擔任董事長時,應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一名黨員,在經濟社未產生符合條件的董事長前,通過法定程序代行董事長職務。
對異地任職或下派的書記(共產黨員),可經農村集體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授予其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行使主持本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的權利,並被選為董事長,但不享受集體所有的經濟權益。上述權利從其不再擔任董事長職務時自行取消。
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成員未經公開報名、資格審查等程序,不得當選。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成員任職資格】 董事會成員必須是本社社區股股東(本章程第二十七條被授權的除外),年齡一般在18周歲至60周歲,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且政治素質好,有相應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職責】 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籌備組織召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決議;
(二)起草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製度等,提交股東代表會議審議;
(三)起草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股東代表會議審議;
(四)管理資產和財務,保障財產安全;
(五)提名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及所屬經濟實體負責人的人選,決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員;
(六)簽訂承(發)包合同,監督、督促承(發)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複、處理監事會或股東代表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擬訂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九)執行行政決定、司法裁判等有效法律文件;
(十)履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董事長職責】 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和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定),並檢查決議(定)實施情況;
(三)代表董事會定期向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
(五)本社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決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議議事規則】 董事會會議由全體董事出席(特殊情況可例外);表決時須有4/5以上的董事會成員參加,有1/3以上董事提議的,可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製”和“實名製”,所作決定須經全體董事會成員的過半數讚成票通過。
董事會實行會議記錄製度。董事會的會議記錄應完整準確,並由與會者簽名,存檔備查。
董事會的決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本章程規定,或違反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決議,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經濟損失的,由讚成決策的董事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的構成】 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的內部監督機構,由社區股股東 人組成,設監事長 1 名,副監事長 名,其任期與董事會相同。凡是與董事會成員、財務人員有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以及姻親關係的,不得擔任監事機構成員。
監事長負責監事會活動的組織召集工作。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監督董事會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檢查監督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財務活動,並於每月 日對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行使財務預決算初審權、財務開支監督權和不合理開支否決權;
(三)檢查監督集體資產的經營、招投標、出租、流轉等各項經濟活動及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股東代表會議,反映本組織股東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五)提議並在必要時按本章程規定召開臨時股東代表會議、股東大會;
(六)協助街鎮或區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部門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七)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作監事工作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議議事規則】 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可根據內容和需要邀請董事會成員和部分股東參加。監事會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規定行使職權,不得超越權限範圍幹擾決策機構、執行機構行使職權。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表決所作決定須經監事機構全體成員2/3以上的讚成票通過。
監事會實行會議記錄製度,會議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由與會者簽名,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經營管理人員限製條件】 同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董事會成員與監事會成員、財務會計工作人員之間,不得交叉任職,不得存在近親屬關係(包括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下列人員不得任職董事會、監事機構成員和股東代表:
(一)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言論,參與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的;
(二)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紀黨規相關規定受處分期間的;
(三)受治安拘留處罰期間或受過治安拘留處罰執行完畢不滿5年的;
(四)受過刑事處罰的;
(五)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涉邪教等問題的;
(六)拒絕履行與本社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有效的合同的;
(七)在本社範圍內惡意拖欠集體款項的;
(八)因個人過失造成集體損失未履行賠償責任的;
(九)法律法規及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經營管理人員暫停職務條款】 董事會、監事機構成員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鎮黨(工)委視情況暫停其職務和薪酬:
(一)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紀檢監察部門認為應該暫停職務的;
(二)被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
(四)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
第三十七條【經營管理人員職務終止條款】 董事會、監事機構成員和股東代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或資格自行終止:
(一)喪失本組織股東資格的;
(二)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因個人原因書麵提出辭職申請,經上一級黨組織審核批準的;
(五)依法被刑事拘留或逮捕、被判管製以上刑罰或被強製戒毒的;
(六)街鎮黨(工)委根據《廣州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製度》等規定做出免職處理的;
(七)其他因法律法規、政策或者本組織章程規定而應當停職的。
董事會、監事機構成員和股東代表職務或資格自行終止或因辭職、罷免等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由董事會公告並報所在街鎮備案。
第三十八條【經營管理人員準則】 董事會、監事機構成員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遵循下列準則:
(一)遵守本章程,辦事公道,盡職盡責,維護本社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業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東的資產;
(四)不擅自將本社資金借貸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不擅自將本社資產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債務擔保;
(六)不將本社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七)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的必須遵守的其他準則。
第三十九條【罷免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通知)60天內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進行表決。董事會逾期不召開的,監事會有權代為召開。均不召開的,同級黨組織或上一級黨組織有權組織召開。
(一)本社1/5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或者1/3以上戶的代表聯名要求罷免不稱職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
(二)董事會、監事會成員被街鎮黨(工)委根據《廣州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製度》等規定責令辭職或建議罷免的。
第四十條【合法權益保障】 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和董事會的決議(定)如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侵害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依法向上級有關部門舉報。任何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複。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一條【社區股股東權利】 社區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年滿18周歲的股東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選舉和當選本社股東代表、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有規定的除外;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三)監督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按規定查閱財務會計報告、董事會、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的會議記錄等;
(四)享有本社集體資產產權,獲得集體資產和依法確定由集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資產的經營收益;
(五)按股份享受分紅的權利;
(六)十分之一以上年滿18周歲的股東聯名可委托監事機構審查賬目、經濟合同及其他經濟檔案;
(七)十分之一以上年滿18周歲的股東聯名有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審議重新進行財務公開;
(八)承包土地及其它資產;
(九)對公開招標、競投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權;
(十)社區股股東享有對其股權進行依法轉讓、繼承、贈與、有償退出等權利;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四十二條【社會股股東權利】 社會股股東隻享有“同股同酬”的分紅權,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等其他權利。
(以上條款可根據各社實際,結合原章程細化和調整,各農村集體可結合實際,製定分紅獎懲辦法。)
第四十三條【社區股股東義務】 社區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依法行事。執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和董事會的決議、決定;
(二)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開展家庭經營並履行合同;
(四)按所持股份份額為限承擔經營風險;
(五)依法表達訴求。對組織和煽動群體性事件,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等嚴重違反《信訪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暫停分紅,直至其停止相關違反行為止;
(六)依法使用土地和依法建設。對拒不接受違法建設整改的,暫停分紅,直至整改完成;
(七)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以上條款可根據各社實際,結合原章程細化和調整)
第六章資產的經營和管理
第四十四條【經營方針】 董事會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促進集體資產規範管理、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
第四十五條【經營規範】 董事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有關職權和程序,采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轉讓、置換、兼並等辦法,進行資產的經營活動,並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作等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收取承包金、租金、合作收益等。
第四十六條【禁止事項】 未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不得將集體資產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為其它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本社有權拒絕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非法平調、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資產。
第四十七條【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公開】 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公開製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開展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公開工作。
第四十八條【清產核資】 本社建立集體資產登記製度,做好登記造冊和歸檔工作。每年按要求對資產進行一次清查盤點,按要求對資產進行清產核資。必要時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農村集體資產價值進行評估,清產核資或評估結果應向全體股東公布。
第七章財務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九條【財務管理方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遵照和貫徹各級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街鎮製定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收支審批、分配和財務公開等管理製度,切實加強和規範財務核算。
第五十條【設立基本賬戶】 本社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禁止違規收款用款。
第五十一條【財務審批】 本社根據製定的農村集體財務製度執行開支審批,所有收支需提交監事會集體審核無意見後方可入賬,監事會對收支存在異議的,由本社經民主決策程序進行審議。
第五十二條【會計製度】 本社會計核算工作執行按照區、街鎮的相關要求。
第五十三條【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要堅持“效益決定分配、盈利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以實際到賬款項作為分配依據,正確處理國家、集體與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本社從當年收益中按要求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可轉增資本和彌補虧損;公益金用於集體公益福利設施建設,包括興建學校、幼兒園、福利院以及道路交通、環衛綠化等設施。
本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審計監督】 本社接受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街鎮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五條【檔案管理】 本社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建立會計檔案室(櫃),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製度。
第五十六條【社會保障】 本社股東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障的個人負擔費用以及個人應繳納的所得稅,可由本社從其分紅中代扣代繳。
第五十七條【股份分紅獎懲】 股份分紅獎懲辦法由董事會起草,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執行。
第八章公章管理製度
第五十八條【公章管理】 經濟社公章由村級黨組織統一管理,經聯社公章由所在街鎮統一管理。董事長不得保管本社公章,實行用章申請審批登記製度。
第五十九條【公章使用規範】 因公務需要使用公章的,由經辦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表,並經本社董事長審批同意。
公章保管人、用章人必須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簽名確認。
公章使用申請表、公章使用登記簿必須歸檔保存。
第六十條【加強管理監督】 監事機構應加強對印章管理、使用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責任追究】 違反公章使用規定造成集體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並暫停其分紅資格直至履行賠償責任完畢,從停止之日起到履行賠償責任完畢期間其集體分紅不得補計、補發。
第九章責任追究製度
第六十二條【嚴格責任追究製度】 對違反法律、法規、上級規章製度和本章程規定的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如有需要的,由本社董事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董事會未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授權,擅自進行集體資產處置、籌資、對外投資的;擅自決定債權減免、徇私舞弊發包出租集體資產的;違規實施出租或出借賬戶、設立小金庫的;違規使用專用款項的;貪汙、侵占、挪用、平調、私分、無償占用及揮霍浪費集體資產等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由所在街鎮核實後視情節作出處理。
第六十三條【資產交易責任追究】 集體資產交易和建設工程不按規定進行、擅自簽訂合同,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審議不予承認的,終止相關合同。本社因此需要承擔的賠償費用和損失,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由董事會代表經聯社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追究簽訂人的賠償責任。
第十章變 更
第六十四條【變更登記】 本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載明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由董事會按規定申報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十五條【組織變更】 本社合並、分立、解散,由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經街鎮審核,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合並、分立、解散前,必須對本社進行全麵清產核資和清理債權債務;本社集體資產的處置方案,必須廣泛征求股東意見並提交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方可實施。
第十一章附 則
第六十六條【生效留存程序】 本章程經街鎮審核,於 年 月 日由股東大會表決通過,自通過之日起施行並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留存。
第六十七條【章程修改程序】 修改本章程,必須由董事會或者 1/10 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聯名提出書麵修改意見,經股東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由董事會起草修改方案,並提交街鎮進行合法合規性初審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六十八條【涉法衝突處理】 本章程在執行中若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抵觸時,以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規定為準,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規定進行修改。
第六十九條【適用範圍】 本社屬下各經濟合作社依照本章程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章程解釋主體】 本章程由經聯社董事會負責解釋。
社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釋:章程中的“ ”代表需要填寫的內容。
附件下載:
相關信息
-
【文字解讀】《黃埔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政策解讀 2021-09-11
-
【音頻解讀】《黃埔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政策解讀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