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埔區
(永和街、九佛街、龍湖街、新龍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製
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黃埔區(永和街、九佛街、龍湖街、新龍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製改革的指導意見》業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黃埔區(永和街、九佛街、龍湖街、新龍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製
改革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著力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製改革,發展多種形式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更多權能,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的要求,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粵府令第189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8〕6號)和《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實施方案》精神,為做好永和街、九佛街、龍湖街、新龍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製改革工作,特製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鄉村振興戰略,根據中央和省、市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的意見精神,以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製度為目標,尊重農民群眾意願,依法依規著力推進經營性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製改革,努力實現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原則
農村股份製改革涉及麵廣,政策性強,依法製定股權設置方式,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對股份合作製章程的指導,依法界定股東資格,依法保障外嫁女及其他特殊的公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二)堅持集體所有製不變原則
改革以後,農村集體所有的資產,仍屬集體所有,不可分割,其性質不變。量化折股到股東手中的股權,作為收益分配的依據。
(三)堅持尊重農民群眾意願,充分發揮自治、德治的作用
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製改革必須尊重農民群眾意願,發揮農民主體作用,支持農民創新創造,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確保農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真正讓農民成為改革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四)堅持股權固化原則
實行“生不增,死不減;進不增,出不減”,即股權份額不隨人口增減變動而調整。
本次改革必須實施股份固化,積極倡導采取“量化到人,固化到戶,戶內共享”的靜態模式。
三、股權量化改革
(一)資產量化
按照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結果,應對產權明晰的經營性資產進行折股量化,產權未界定的應在產權明晰後納入量化範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製定集體資產量化折股及股權配置方案,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街鎮同意後,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討論決定。
(二)股權設置
1.股權類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社區股和社會股。
(1)社區股,是指配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股份。
(2)社會股,是指配給在計股的起止時間內,曾是本村村民並在本村從事過勞動、承擔了社員義務後因戶口遷出或其他原因失去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人員的股份。
2.股權設置方式
股權設置應以社區股為主,是否設置社會股和設置比例、設置方式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民主討論決定,主要結合本農村集體實際和原股份設置綜合考慮。社區股設置可采取“均等份額製”或“基本股+勞齡股”等方式。
(1)實行“均等份額製”。適用於集體成員股份均等配置的村,將集體經營性資產按股東人數進行折股量化,並計算每人或每戶持有股數。
(2)實行“基本股+勞齡股”方式,根據集體股東人數及股東的勞齡來配置股數。
(三)股權管理
1.股權總量固化。實行“生不增,死不減;進不增,出不減”,股權份額不隨人口增減變動而調整的方式。配股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置總股數固化不變。
2.股權的固化。原則上股權長久固化,“三街一鎮”固化時間節點統一為2020年8月31日24時。在股權管理上,倡導實行“量化到人、固化到戶、戶內共享”的靜態模式,改革後的固化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家庭的新增人口,通過分享家庭內擁有的集體資產權益的辦法,按章程獲得集體資產份額。
股東戶是指以戶籍管理部門核發的戶口簿為基礎,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按一定條件組合登記在一起的股權管理單位。
3.股權的調整。因實際原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調整股東(戶)之間所占股份份額或調整集體經濟組織總股份份額的,須通過95%以上股東表決同意,方可執行。
(四)股份權能
賦予股東(戶)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等權能。社區股股東是擁有“成員+股東”雙重身份的持有社區股的自然人,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等相關權利。社會股股東是持有社會股的自然人,僅享有“同股同酬”的收益權,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等其他權利。
1.股權占有。建立集體資產股權登記製度,由集體經濟組織製定《集體股份(份額)明細表》,記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戶)持有的集體股份(份額)信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權信息平台管理方式。
2.股權收益。健全集體收益分配製度,實行按股分配,把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收益分配權落到實處。
(1)股權收益分配原則。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股權收益分配要堅持按股分配、盈利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對集體收益實行按股分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按量將股權分紅發放到股東(戶),嚴禁挪用、截留,切實保障社區股分配權益。
(2)股權收益的扣發與獎勵。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應規範、明確股東權利和義務,沒有履行相應義務的可以扣發部分或全部股權分紅,也可以將股份分紅與村(居)內的社會管理事務和農村建設掛鉤,促使股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履行維護社會治安、征兵等義務,創造一個有利於村(居)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諧發展的環境。相關規定可納入組織章程,或經股東大會(或經授權的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執行。
3.股權流轉的限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資產的股份合作製改革,不同於工商企業的股份製改造,要體現成員集體所有和特有的社區性,隻能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
在我區農村集體股份製改革基本完成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另行製定股權有償退出、抵押、擔保、繼承等的管理辦法。
四、股權量化流程
(一)成立工作機構
各村集體(社區)成立村集體股份製改革工作組,以村級(社區)黨組織書記任組長,“兩委”幹部、經聯社(經濟社)管理人員、駐村幹部、村(居)法律顧問等人員參與的村集體股份製改革工作組,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負責解決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二)製定工作方案
各街鎮要按照區的統一部署,在認真調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見和尊重群眾意願的基礎上,結合實際,製定本區域農村股份製改革工作方案。村在區、街鎮指導下,廣泛征求村民意見的基礎上製定股份製改革實施工作方案,並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三)宣傳培訓
多渠道多形式宣傳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政策、舉措和、目的、意義,分級分層開展動員培訓。
(四)股東資格認定
股東資格認定遵循“依據法律、尊重曆史、兼顧現實、程序規範、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係、土地承包關係、收益分配、居住狀況、對集體貢獻及義務履行等因素,製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認定辦法,協調平衡各方利益,積極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身份認定工作,以確認並登記在冊的股東作為股份配置的對象。
(五)製定股權量化辦法
按照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的結果,將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確權到戶。各集體經濟組織在街鎮指導下,在廣泛征求村民意見的基礎上製定股權量化辦法,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街鎮審查後,再提交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六)完善章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參照《黃埔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製定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草案,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街鎮合法合規性初審後,股東大會表決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一村(經聯社)一個統一的章程,各經濟合作社執行村(經聯社)的統一章程。
(七)股權量化到人,確權到戶
村股份製改革工作組按照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股權量化辦法將股權量化到股東,確權到戶,編製股東戶股權清冊,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街鎮審核後,張榜公示。
(八)頒發股權證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股東戶發放股權證書,作為股東戶享受農村集體經濟分配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憑證。股權證書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一監製。股權證書必須在區股權登記管理係統統一登記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發並加蓋集體經濟組織公章,未經登記的股權證書無效。
(九)建立股東管理機製
符合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增取得股東身份的人員,可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程序申請,審核公示無異議後,依法取得股東身份和合法權益,並進行登記管理。凡不再符合股東身份的,按照組織章程規定辦理退出除名,退出股東身份後,不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
(十)做好檔案的收集、歸檔、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製改革檔案工作堅持分級實施、分類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則,全過程中形成的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資格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製改革等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檢查、同步驗收。按照檔案材料“誰產生、誰收集、應收盡收”的收集歸檔要求,各村要落實檔案管理人員,把村級形成的文件、方案、決議、批複、辦法、會議記錄、組織章程、股東資格界定、股權登記、資產台賬、選舉、宣傳材料、各階段公示的有關信息及照片等相關檔案(原始件),及時、全麵、係統、準確、完整地收集整理,審核無誤後提交至街鎮保管,村級自行保留一套(複印件)備查。各街鎮要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街鎮級形成的相關檔案。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街鎮是開展股份製改革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落實工作責任,選派熟悉農村政策和農村工作,責任心和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具體推進改革工作。各經聯社(經濟社)是推進改革工作的實施主體和關鍵主體,要充分發揮村級黨組織在改革中的領導核心作用,準確把握股份製改革工作要求和內容,在文件印發後,一個月內做好宣傳發動工作,規範工作程序;兩個月內貫徹落實股份製改革工作,確保改革工作平穩、有序推進,按期完成改革目標任務;三個月內按要求向區農業農村局提交總結報告。
(二)加強培訓指導
實施村級幹部股份合作製改革輪訓計劃。各級政府及農業農村部門領導要深入基層,指導集體經濟組織結合本村實際,製定集體資產股份合作製改革實施方案,嚴格資產量化、股權設置、股權管理等操作步驟。
(三)落實保障措施
各級要安排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和跟進工作,落實工作經費,配齊必要的工作設備。建立工作考核機製,將股份製改革完成工作情況納入經聯社董事會成員薪酬考核內容。
(四)加強糾紛處理
在股份製改革工作過程中,出現爭議和糾紛的,由農村集體股份製改革工作組進行解釋和調解,調解無效的按法律訴訟等程序解決。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如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