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的通知》(粵府〔2021〕5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培育發展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意見》(粵府函〔2020〕82號)《廣東省培育安全應急與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行動計劃(2021—2025年)》(粵工信節能〔2020〕131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培育安全應急與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行動計劃(2021—2025年)有關附件的通知》(粵工信節能函〔2020〕1000號)的要求,依托我區科技和智能製造優勢,引進智能安全防護和無人救援技術標杆企業,孵化涵蓋風險辨識、智能防安全防和應急處置係列產品的特色企業,研發生產各類先進智能安全避險應急產品,形成高端智能應急救援產業集聚區,打造全國安全應急產業高地,結合我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從事智能應急救援產品研發、製造的企業和機構。
智能應急救援產品是指依托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等高新科技,主動感知風險,控製或者屏蔽有害物質和能量的意外釋放,帶離人員脫離危險環境,幫助人員實現自護、自救和他救,減少或者避免人體遭受傷害的智能設備、裝備、部件、軟件係統和服務。
第三條【支持產業集聚發展】支持建設智能應急救援產業特色園區,促進智能應急救援產業集聚發展。對經認定的產業特色園區內原有企業首次成長為規模以上智能應急救援企業或引進廣州市外規模以上智能應急救援企業的,每培育或引進1家,給予運營管理單位5萬元補助。其中,培育1家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的智能應急救援總部企業,給予運營管理單位200萬元一次性補助。
對經認定的安全應急產業園,自認定起連續3年,給予運營管理單位每年50萬元的運營補貼。若入駐機構或企業年度入統營業收入總額不少於100億元、200億元、300億元,分別額外給予產業園運營管理單位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產業園區被認定為國家、省級安全應急產業示範基地的,分別給予運營管理單位2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四條【場地租賃支持】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入駐企業或機構在經認定的產業特色園區內租用辦公用房麵積不少於 100 平方米,按照“先繳後補”的原則,給予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場地補貼,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補貼 100 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場地租賃補貼不超過入駐企業或機構實際租賃支出。
對申請場地租賃補貼的入駐企業或機構,租賃時間以經屬地街鎮備案的租賃合同上的租賃時間為準。補助當年的補貼期為本辦法有效期內一個自然年內的實際租賃月份,申請時間為符合補助條件當年的次年。本條所稱租用辦公用房是入駐企業或機構租賃且自用的房屋。具體麵積以經屬地街鎮備案的租賃合同載明的麵積為準,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入駐企業或機構享受場地租賃補貼期間,辦公場所對外轉租、分租,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的,需退回所領取的全部租金補貼,且不得再申請本條款扶持。
第五條【應急救援人才培養及安全知識普及支持】鼓勵企業、機構新建麵向公眾的安全文化主題公園、安全穀、科普園地、應急避險模擬體驗館、社區防災體驗中心、公共安全實訓示範性服務平台等應急體驗場所及實訓基地,提升公眾應急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經認定,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100萬元。
鼓勵企業或機構在本區開展應急救援服務,對建設應急救援提升場所,能有效支撐轄區專業救援隊伍和誌願者隊伍開展訓練,經認定,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200萬元。
對企業、機構在本區舉辦或承辦具有行業影響力的且有助於提升本區安全應急產業發展的重大會議、活動、論壇、博覽會等,經認定,按活動實際投入費用的3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100萬元。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扶持補助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於本辦法扶持範疇。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追回。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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