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廣州市黃埔區承派理發店當事人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案)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違法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1 | 穗埔衛公罰〔2019〕051號 | 當事人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案 | 廣州市黃埔區承派理發店 | 92440101MA5APD4TXN | 當事人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 | 處罰種類:1、警告2、罰款500元。 處罰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 廣州市黃埔區衛生健康局 2019.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