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銀:
本機關依法查明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在廣州市黃埔區開創大道北保利林語山莊林賢西二街20號開展診療活動的違法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於2023年12月19日依法對你作出沒收電子顯微鏡、高壓滅菌鍋等醫療器械,罰款人民幣20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穗埔衛醫罰〔2023〕015號),並於2023年12月22日郵寄送達,但你在法定期限內未完全履行處罰決定。
本機關依法向你發出《催告書》(文號:穗埔衛醫催〔2024〕03號),因《催告書》采用其他法定方法(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均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該《催告書》(詳見附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附件:催告書(文號:穗埔衛醫催〔2024〕03號)
廣州市黃埔區衛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