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幫扶援助工作,規範和加強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軍人事務部等5部門關於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意見》《廣東省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以下簡稱救助資金),是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基金運營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及孳息,用於幫扶援助廣東省戶籍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解決嚴重生活困難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軍人,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所稱其他優撫對象,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第四條 救助資金適用於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在享受普惠性社會保障政策後的一次性幫扶援助。
第五條 救助資金存放於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指定銀行賬戶,實行年度使用額度管理。原則上各地不得超過年度使用額度。
第六條 救助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根據各地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等情況向各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下達救助資金使用額度,指導各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開展救助資金管理使用等工作,對全省救助資金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 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向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下達救助資金使用額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救助資金核對,並指導監督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開展救助資金審批等工作,定期向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報告救助資金使用等情況。
東莞、中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同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救助資金審批等工作。
第九條 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救助資金審批等工作。
第十條 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負責救助資金申請的審核等工作,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負責救助資金申請的初審等工作。
第三章救助情形
第十一條 救助範圍及標準:
根據申請人救助類別和生活困難程度,相應給予1萬元至10萬元的一次性救助。
(一)申請人因患重大疾病,在醫療機構發生醫療費用支出,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後,自付醫療費仍然較大,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2倍以下的,根據自付醫療費數額給予一次性救助。其中:個人自付費用1萬元(含)至1.5萬元的,給予1萬元一次性救助;個人自付費用1.5萬元(含)以上的,按個人自付費用的80%給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申請人因遭遇重大突發事件或者發生重大家庭變故,按規定享受各種社會救助之後,生活存在嚴重困難,屬於低保戶、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的,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救助;不屬於低保戶、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2倍以下的,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申請人因其他特殊情況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重大疾病、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家庭變故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的具體範圍詳見《關於救助範圍的說明》(附件1)。
第十二條 申請救助人員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違法失信行為被依法依規納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的;
(三)違反《信訪工作條例》有關規定,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應給予救助的情形。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三條 符合救助條件的個人應當在困難發生1年內向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救助申請。由申請人本人(監護人)或其書麵授權的代理人填寫《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申請表》(附件2)一份,並提供以下材料:1.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2.申請人退役軍人證(退役軍人登記表)等有效證件複印件一份;3.與申請人身份證姓名相符的銀行卡(或銀行存折)複印件(申請者需在銀行卡複印件上寫明戶名、銀行賬號、開戶銀行支行信息)一份;4.申請人因同一事項接受過其他幫扶救助的情況說明。
申請重大疾病類救助的,申請人另需提供本人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診斷書、病曆、醫療費用票據報銷憑證等複印件各一份。
申請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家庭變故類救助的,申請人另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遭受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家庭變故直接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情況說明;2.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定書;3.低保戶、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相關證件(證明)資料(已享受相關待遇的提供)等複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需的複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核對。核對完畢後,原件退回申請人。
第十四條 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所缺材料。對符合條件且情況屬實的,在《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於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並報送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
第十五條 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見。
符合條件的,在《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報送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不符合條件的,書麵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和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出具的核查意見進行複核。
符合條件的,經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公示(公示期為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填寫《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撥付申請表》(附件3),報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申請撥付救助資金;公示有異議的,退回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進一步核查。不符合條件的,書麵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自收到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報送的《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撥付申請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工作,經核對無誤後報送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申請撥付救助資金。
第十八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自收到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報送的《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撥付申請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救助資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直接撥付給申請人。
第十九條 對申請人因其他特殊情況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而提出申請的,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逐級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審批。
第二十條 年度救助資金不能滿足支出需求時,已審批通過的救助事項可順延安排。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應建立專項監督檢查機製,定期對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向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書麵報送半年度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定期對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定期通報機製,於每年6月和12月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全省救助資金發放情況報送省財政廳備案,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全省救助資金監督檢查情況報告書麵報送省財政廳和省審計廳。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退役軍人服務保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配合各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和各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依法依規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申請人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救助資金的,一經查實,由負責審批單位取消救助資格,追回救助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主動聯合當地醫療衛生機構,為救助資金審核、審批等工作提供谘詢和參考意見。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於文職幹部。
軍隊院校學員依法退出現役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