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職能轉變
1.取消編製水功能區劃、排汙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的職責。
2.取消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的職責。
3.取消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管理的職責。
4.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需求需要取消的有關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和區有關水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對全區(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下同)水行政工作實施管理。
(二)根據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組織製定全區水務發展戰略規劃,製定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區域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指導全區水資源規劃、綜合開發和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河道(湧)的開發利用及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製定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劃,組織實施取水許可製度;負責計劃用水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保障城鄉供水安全。
(四)主管全區河道(河湧)、水庫(山塘)、行洪區等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全區河道(河湧)、堤防、水庫(山塘)、湖泊、水閘、泵站等水利工程的審批、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負責區域內水務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五)承擔全區供水排水行政管理職能,負責全區內供水、汙水處理和排水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城市雨汙分流改造、轉製社區(城中村)自來水管網的改造工作;負責全區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負責全區排水設施設計條件谘詢、施工臨時排水許可審核、公共排水管網接駁、水質監測、排水許可以及遷改、臨時占用公共排水設施等管理工作(不包含市水務局承擔的審批事項和管理範圍)。
(六)組織實施全區行政審批範圍內的水行政執法及水政監察工作,協調處理水事糾紛,負責依法查處各類水事違法案件,負責有關水事案件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七)負責全區水務工程的建設管理;負責水務工程招標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水務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務工程的規程、規範;負責全區水務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組織協調城市建設中涉及水務設施的配套工作;負責全區水務工程建設的質量和安全監管工作。
(八)負責區域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九)負責編製區域水務年度建設資金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區本級水務建設資金的使用。
(十)負責全區水務科技和水務信息化工作,開展水務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洪澇幹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協調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和洪澇人工強排工作;指導城市內澇搶險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台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利工程調度工作。
(十二)指導鎮、街道、工業園區開展水務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和三峽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協調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和三峽移民後期扶持管理工作。
(十四)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十五)承辦區委、黨工委、區政府、管委會及上級水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