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廣州市黃埔區某檢測公司在開展環境監測業務過程中通過偽造監測時間的方式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廣州市黃埔區某檢測公司主要從事土壤、水質、環境空氣與廢氣等環境保護檢測服務。2023年5月,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核,當事人於2022年11月24日、25日使用1台自動煙塵煙氣測試儀(型號:GH-60E)對廣州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車間廢氣治理設施處理前、後所排放的大氣汙染物開展采樣比對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核查其原始記錄,上述儀器中儲存的監測數據記錄以及儀器打印憑條顯示,針對電子車間廢氣處理前取樣口的8份監測采樣記錄的采樣時間分別與針對電子車間廢氣處理後排放口的8份監測采樣記錄的采樣時間一致。當事人所使用測試儀無法在同一時間對不同采樣口開展采樣工作、無法體現治理設施處理前、後的比對監測結果。為呈現在采樣時是同時對“處理前”和“處理後”2個點位開展采樣監測,當事人通過修改儀器上的監測時間偽造原始記錄,並以此出具監測報告。
【查處情況】
當事人作為環境監測機構,擅自偽造監測時間,依據《關於印發〈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通知》(環發〔2015〕175號)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屬於在開展環境監測過程中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未按照環境監測規範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對該當事人作出罰款4萬元的處罰決定。
【啟示意義】
環境監測數據是開展環境管理決策,實施環境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是對環境汙染治理效果的直觀反映。當事人通過偽造監測時間的方式出具監測報告,無法反映汙染物排放的真實情況,嚴重影響和幹擾了生態環境管理秩序。我分局將繼續加大對環境監測單位的抽查力度,保持打擊造假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確保環境監測單位按規範開展監測活動,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