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廣州市黃埔區某包裝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工業噪聲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廣州市黃埔區某包裝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黃埔環境監測站對廣州市黃埔區某包裝有限公司開展噪聲監測,監測報告顯示:其邊界外一米的夜間噪聲為60 dB(A),其超出了應執行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屬於超標排放工業噪聲。2023年6月26日,我局對上述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2023年9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再次對廣州市黃埔區某包裝有限公司進行檢查,並開展噪聲監測,監測報告結果顯示:其邊界外一米(西)點位的夜間噪聲為57dB(A)。超出其應執行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排放限值〔夜間排放限值為55dB(A)〕。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作出罰款5.6萬元的處罰決定。
同時,我局執法人員繼續督促當事人開展整改,當事人使用隔音材料對產生噪聲的風機進行整體圍蔽、更換了風機磨損部件。2023年12月,我局再次當事人邊界噪聲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達標。
【啟示意義】
噪聲汙染與公眾生活密切相關,健康安靜的環境是大眾福祉的一部分,也是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新《噪聲法》的實施,體現了國家積極回應公眾對優美環境的新要求、新期待,以法律手段保護公眾的“安靜權”和良好的生態環境。噪聲汙染與公眾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生態環境部門要執法與監測協同聯動,並通過噪聲監測,讓數據“發聲”,打擊工業企業環境噪聲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同時,企業應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承擔汙染防治主體責任,在生產過程中盡可能減少噪聲產生。對無法避免的噪聲,也應采取加裝噪聲防治設施,改變生產時間等方式來降低噪聲。